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须以生日的次日算作满周岁的标准。
| 类别 | 年龄 / 情形 | 责任 |
|---|---|---|
| 完全不负责任年龄 | 不满 12 周岁 | 不负刑事责任 |
| 相对负(一) 12—14 周岁 |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 相对负(二) 14—16 周岁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犯八种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完全负责任年龄 | 已满 16 周岁 | 负刑事责任 |
| 减轻责任年龄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 减轻责任年龄 |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减轻责任年龄 | 已满 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 精神病人 |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 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
| 精神病人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 精神病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分类 | 子类 | 含义 |
|---|---|---|
| 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并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生 | |
| 犯罪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
| 无罪过事件 | 意外事件 | 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
| 阶段轴 | 自动(意志以内) | 意外(意志以外) |
|---|---|---|
| 开始 ── 着手(预备阶段) | 犯罪中止 | 犯罪预备 |
| 着手 ── 实行终了 ── 结果发生(实行阶段)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既遂则为既遂犯) |
| 形态 | 内容 | 处罚 |
|---|---|---|
|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犯罪中止 |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罪名 | 着手时点 | 之前=预备行为 |
|---|---|---|
| 抢劫罪 | 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时或强取财物时 | 之前为预备 |
| 强奸罪 | 使用暴力胁迫时(而非奸淫) | 例:向车里拖拽、上床抚摸熟睡妇女均视为着手 |
| 诈骗罪 | 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 | 为诈骗而伪造证据是预备 |
| 保险诈骗罪 | 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 制造事故是预备;打电话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
| 诬告陷害罪 | 向有关机关告发 | 写诬告材料是预备 |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个主体都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 情形 | 结论 |
|---|---|
| 与八大罪结合考 | 15 岁小孩与 20 岁成年人共同实施绑架,不构成共犯 |
| 共谋 + 犯罪结果发生 | =共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 同时犯 | 二人以上同时侵犯同一对象,但缺乏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
| 间接正犯 | 对实施者具有支配力:①强制手段 ②欺骗手段 ③法律规定的要素 |
事实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共谋行为(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施的,也可构成共同犯罪)。
| 分类 | 含义 / 要点 |
|---|---|
| 主犯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含: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主犯,但主犯范围广于首要分子——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
| 从犯【自愿的】 | 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
| 胁迫犯【被迫的】 | 被胁迫参加犯罪 |
| 教唆犯 |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条件 | 要点 |
|---|---|
| 起因条件 | 现实性: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误认为存在。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主观上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不法性: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 紧迫性:并非对所有非法行为都可防卫(如重婚罪、受贿罪)。 |
| 对象条件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动物侵害分情况:①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反击,不属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②饲主教唆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打死该动物属于正当防卫。 |
| 主观条件 | 出于防卫意识和目的。防卫挑拨(先挑衅激怒对方再借"防卫"伤害对方)、相互斗殴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
| 限度条件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法益大小:生命权 > 健康权/身体权 > 财产权。
职务特责不能避:从事特定职业本身即意味着要承担该危险,遇险不能只顾自己逃命,不能以"紧急避险"为借口逃避履职。
| 对比项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 危险来源 | 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 灾害、动物、人的侵害,来源广 |
| 打击对象 | 不法侵害人本人 | 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 行为限制 | 不要求不得已 | 必须不得已,别无选择 |
| 法益权衡 | 可以造成重伤死亡,无"大于"要求 | 保护法益必须>损害法益 |
| 特殊身份 | 无身份限制 | 职务业务特责人,不能避本人危险 |
| 过当后果 |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免除 |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免除 |
| 类型 | 条件 |
|---|---|
| 一般累犯 | 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以内;③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
| 特殊累犯 | ①前后两罪都是国、恐、黑;②前后两罪无刑度要求;③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期限之内;④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
| 类型 | 成立条件 / 要点 |
|---|---|
| 一般自首 |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认定为自动投案。 · 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亲友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 被亲友捆绑送到公安机关,或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捕时无拘捕行为的,不能认定自动投案(须主观上有自首想法)。 |
| 特别自首 | 被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共犯自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须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数罪自首: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供述内容:犯罪的事实、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对案件事实的定性有不同理解、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
| 概念 | 含义 | 处罚 |
|---|---|---|
| 坦白 | 被抓后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裁判 | 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了更大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 立功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
⚠ 必须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立功行为才成立立功——家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算在犯罪嫌疑人立功头上。
| 情节 | 情形 | 处罚 |
|---|---|---|
| 自首 | 只要自首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以从轻处罚 |
| 避免了严重后果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
| 立功 | 一般立功表现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 重大立功表现 | 可以减轻或免除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法益是他人生命权,主观要求是故意。
| 案例 | 结论 | 核心原理 |
|---|---|---|
| 请求医生帮忙结束生命(安乐死) | 故意杀人罪 | 生命权,承诺无效 |
| 给自杀者提供毒药,本人服毒死亡 | 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 | 帮助自杀,刑法否定评价 |
| 同意他人把自己砍成重伤 | 故意伤害罪(重伤) | 重伤的被害人承诺无效 |
轻伤可以承诺,不构成犯罪:如拳击、散打比赛造成轻伤;他人打耳光经明确同意。
保护法益是他人身体健康权。构成要件:主观心态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 主观故意 | 客观情况 | 结论 |
|---|---|---|
| 轻伤故意,行为有轻伤危险,实际造成轻伤 | 有实害结果 | 故意伤害罪既遂 |
| 轻伤故意,行为有轻伤危险,零损伤/只有轻微伤 | 无轻伤实害结果 | 不追究刑责,治安处罚 |
| 重伤故意,行为有重伤危险,被害人躲开 | 无实害结果 | 故意伤害罪(重伤未遂) |
⚠ 轻伤未遂一般不定本罪,只做治安处罚;造成重伤的未遂可以定本罪。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案情 | 结论 | 理由 |
|---|---|---|
| 放民政局门口后跑掉 | 遗弃罪 | 置于可救助场所,逃避抚养义务,婴儿有获救机会 |
| 躲债离家出走,不管家中婴儿 | 遗弃罪 | 负有抚养义务,不作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
| 丢在荒郊野外无救助 | 故意杀人罪 | 丧失获救可能性 |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要件:强制手段 + 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 奸淫妇女。行为主体必须是男性。
其他手段:昏醉强奸(药物麻醉或酒精麻醉后实施)、欺骗型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
不是单独罪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统一认定为强奸罪,但奸淫幼女需从重处罚。
| 幼女年龄 | 主观认识 | 被害人承诺 | 罪名 |
|---|---|---|---|
|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 | 要求明知是幼女 | 无效 | 明知→奸淫幼女强奸罪;不知→仅构成强奸罪 |
| 不满 12 周岁 | 不要求明知是幼女 | 无效 | 构成强奸罪 |
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为主体 |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
| 行为对象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少女(不满 14 周岁直接定奸淫幼女强奸罪) |
| 行为方式 | 发生性交关系,不包括猥亵行为 |
| 承诺效力 | 被害人承诺无效 |
⚠ 16 周岁以上有完整的性同意权,完全自愿的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侵犯他人性自主权(性羞耻心)。
| 情形 | 罪名 |
|---|---|
| 行为主体 | 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
| 行为对象 | 已满 16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14—16 周岁只有犯八大罪才定罪;12—14 周岁只有特别恶劣经最高检批准的才定罪;12 周岁以下无法定罪) |
| 猥亵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 | 猥亵儿童罪 |
| 强奸不满 14 周岁的男童 | 猥亵儿童罪 |
| 强奸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 | 强制猥亵罪 |
猥亵主要行为:①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②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实施猥亵(甲强制要求乙对丙猥亵,甲构成强制猥亵罪,乙不构成本罪);③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网络猥亵: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若同时满足猥亵类 + 组织淫秽表演罪,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强制侮辱罪(考察概率小):仅限女性,侵犯性羞耻心,侧重人格(如偷剪头发、当众淫秽羞辱);与侮辱罪(侵犯名誉权)法益不同。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案情 | 结论 | 关键点 |
|---|---|---|
| 骗进电梯,外部断电,客观无法离开 | 构成非法拘禁罪 | 物理手段造成客观上没有离开可能性,剥夺自由 |
| 骗其留病房,房门未锁,客观随时可离开 | 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 仅有心理欺骗,客观可出走,只是限制而非剥夺自由 |
核心:需要客观上受害人无法离开的可能性。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用强制手段实施控制人质的行为。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属人身犯罪,非财产犯罪)。
| 案例 | 既遂? | 解析 |
|---|---|---|
| 已拘禁控制人质,但还没开口向家属要钱 | 既遂 | 控制人质即既遂,不需要发出勒索要求 |
| 控制人质并已开口要钱,但家属没给 | 既遂 | 钱有没有到手不影响既遂 |
| 绑架学生,要求警方释放弟弟(非勒索财物) | 既遂 | 劫持人质型,只要实力控制人质以实现不法目的即既遂 |
| 控制人质时还不知家属是谁,之后才联系勒索 | 既遂 | 实施拘禁时主观已具备勒索目的即可 |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不包括死人(但通过侮辱死人侵害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侮辱罪);不包括单位(但通过侮辱单位侵害特定自然人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侮辱行为:暴力(程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如当众打耳光、泼粪、强迫他人从其胯下穿过);其他方法(语言、文字、图像等非暴力方法)。必须公开进行,不要求被害人在场;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保护法益是他人外部名誉。捏造的必须是一个事实。对象须特定具体(可一人可数人);不包括死人,但通过诽谤死人侵害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捏造虚假事实(一个事情)+ 公然散布;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故意公然散布。要求公然进行,即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核心是同时维持两份婚姻: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二人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 对比项 | 虐待罪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
| 行为对象 | 家庭成员(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或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 被监护、看护人 |
| 行为主体 |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自然人或单位 |
| 案件性质 | 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除外(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转为公诉案件,公安介入) | 公诉案件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①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构成要件: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 变为自己所有。
例:雷哥将钱包遗落在路边,桐哥捡到,雷哥向桐哥索要,桐哥拒不返还 → 桐哥构成侵占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构成要件:将他人占有的财物 → 通过和平的手段 → 转移为自己占有。
| 罪名 | 行为对象 | 行为方式 |
|---|---|---|
| 盗窃罪 | 他人占有的财物 → 自己占有 | 桐哥放在裤兜里的手机被雷哥偷走:手机在裤兜时桐哥对手机有占有权,雷哥偷走后占有权由桐哥转移到雷哥 → 破坏占有权 → 盗窃罪 |
| 侵占罪 | 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 → 自己所有 | 桐哥遗忘在路边的行李箱(桐哥所有)被雷哥捡走(雷哥占有),桐哥索要雷哥拒不归还 → 破坏所有权但未破坏占有权 → 侵占罪 |
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占有和观念占有。事实占有既可以是紧密占有也可以是松弛占有:
观念占有模型:虽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推知有人正在占有该财物。
| 多次盗窃 | 2 年内 3 次的,应当认为"多次盗窃"(2013 年司法解释) |
| 入户盗窃 | "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只定盗窃罪 |
| 携带凶器盗窃 | 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但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
| 扒窃 | 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
既遂问题: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隐蔽场所则既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要求对物实施暴力 → 对人有危险(如果对人使用暴力,那就构成抢劫罪了)。
飞车抢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法律思维】这些情形本身已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用抢劫罪构成要件判断即可,无需特殊记忆。
结果加重犯:抢夺行为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即定抢夺罪并加重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
| 行为构成 | 带着非法占有目的 + 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 行为对象 | 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管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者 |
| 强制手段 | ①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②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③昏醉型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后盗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④拘禁型抢劫:造成对方不能反抗(如入室抢劫时把主人骗到阳台反锁,再从屋里拿走财物) |
| 紧密关联性 | 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必须在时间上紧密关联,才能组合成抢劫罪;不具备关联性则按两个罪处理。 例:在广西杀人后坐飞机回北京取走财物 → 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数罪并罚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 条件 | 要点 |
|---|---|
| 前提条件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要着手实行且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行为人具有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数额大小、无论在共犯中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都满足 |
| 客观条件 | "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暴力对象是他人,而非自己 |
| 暴力程度 |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即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足以"而非"已经造成") |
| ⚠ 例外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14—16 周岁只有犯八大罪才处罚) |
| 加重情形 | 要点 |
|---|---|
| 入户抢劫 | ①"户"根据实际使用作用确定,不只指狭义的家,所有用于日常起居生活的住所都是;②入户分合法入户、非法入户——合法入户后在户内抢劫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能认定入户抢劫;③非法入户后实施抢劫、诈骗、盗窃且具有暴力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
|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对所有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售、乘务员实施抢劫,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实施抢劫。 ⚠ 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或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 |
| 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 | 包括银行、ATM 机、运钞车 |
| 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 | 3 次以上,或抢劫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
|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 字面意思 |
| 冒充军警抢劫 | 字面意思 |
| 持枪抢劫 | 字面意思 |
| 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抢险物资 | 字面意思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 欺骗行为 + 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 认识错误 | 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其产生的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识错误 |
| 机器被骗 | 机器没有自治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但可能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对机器或者人使用,都可以定信用卡诈骗罪】 |
| 案件事实 | 行为模型 | 结论 |
|---|---|---|
| 桐哥盗窃了雷哥的摩托车 | 驴哥从桐哥处盗窃了该摩托车 | 桐哥:盗窃罪;驴哥:盗窃罪 |
| 桐哥盗窃了雷哥的摩托车 | 雷哥从桐哥处盗窃回自己的摩托车 | 桐哥:盗窃罪;雷哥无罪(所有权>非法占有) |
| 桐哥借到雷哥的摩托车 | 未到期,雷哥从桐哥处盗窃回来 | 雷哥构成盗窃罪(桐哥的合法占有>雷哥的所有权) |
如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应优先定其他犯罪。危险的性质必须是具体的危险,不能是抽象的危险;危险内容限于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危险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危险程度要达到放火罪、爆炸罪等罪的相同程度。
常见情形:①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②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③破坏矿井通风设备;④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⑤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⑥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⑦危险驾驶——高速公路逆向行驶;为制造社会影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醉酒驾驶肇事后继续驾驶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
| 成立条件 | 主体可为驾驶员、行人(行人闯红灯造成车辆紧急刹车发生重大事故);须在公共交通领域,在公共交通外驾驶车辆造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 实害结果 | 死亡 1 人;重伤 3 人;重伤 1 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 肇事后逃逸若已作为本罪成立条件,就不能再成为法定升格条件 |
| 升格一 | 肇事后逃逸:3—7 年有期徒刑 |
| 升格二 | 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有期徒刑 |
| 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 | 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若之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
| 肇事后抛尸 |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而抛尸致死的,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
| 追逐竞驶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一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 |
| 醉酒驾驶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严重;但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驾,因不具备公共危险性,不定本罪 |
| 超载超速 |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
| 危化品运输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须证明具有危及公共安全性) |
⚠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①暴力抢夺驾驶人员方向盘或者操控装置,危及公共安全的;②驾驶人员脱离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形 | 内容 |
|---|---|
| 属于暴力袭击 | ①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②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
| 不属于暴力袭击 |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 |
|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 ①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②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其乘坐的车辆;③其他严重暴力行为 |
| 从重处罚 | ①造成人民警察轻伤;②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逃脱、关键证据损毁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③纠集或煽动多人袭警;④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⑤其他情节严重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且非故意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 属于高空抛物 | 楼房上抛物;山上、树上、巨轮上、热气球上抛物;明知井下有人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高空"是相对概念) |
| 不属于高空抛物 | 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空坠落——要求从"高空"向下抛物 |
| 主观要件 | 过失导致物品坠落的,不构成本罪 |
| 竞合 | 故意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杀害特定人员实施的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 罪名 | 行为对象 / 要点 |
|---|---|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特定领域) |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除上条以外) |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除上条以外)。智能手机系统、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如汽车租赁公司对车辆的定位监控)均属计算机信息系统 |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代为出售这种数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所有的信息网络。想象竞合:如在网上发布销售毒品信息,同时触犯本罪和贩卖毒品罪,择一重罪论处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 ①成立本罪需遵守共犯从属原理——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②甲明知乙在网上开设赌场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同时触犯本罪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①个人仅翻墙属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②分享多人、达到情节严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指提供给 20 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 5000 以上);③开发、搭建、售卖、转发翻墙 VPN、提供代理工具给他人使用构成本罪;④翻墙后利用境外网络犯罪,具体看做了什么,翻墙只是手段 |
情形: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也不能处理。
罪名:诽谤罪、侵占罪(绝对的亲告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③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④跨境转移资产;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项目 | 内容 |
|---|---|
| 人民警察的素质(六项) |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 |
| ★ 首要政治品质 | 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题干出现"人民警察素质",大概率考"忠诚";若选项无"忠诚",选最贴近的表述(站在党的立场、忠诚核心、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 |
| 职业道德七个特征 | 政治性、法律性、自觉性、他律性、示范性、导向性、职业性 |
| ★ 三个最显著特征 | 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行为的表率性 |
| 规范 | 要点 | 规范 | 要点 |
|---|---|---|---|
| ① 忠诚可靠 | 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 ⑥ 严守纪律 | 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
| ② 秉公执法 | 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 ⑦ 爱岗敬业 | 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
| ③ 英勇善战 | 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 ⑧ 甘于奉献 | 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
| ④ 热诚服务 | 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 ⑨ 清正廉洁 | 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
| ⑤ 文明理性 | 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 ⑩ 团结协作 | 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
提问方式多变:"职业素养""职业品质/品德/品格""职业宗旨""职业精神/要求/追求/准则"——本质都在考职业道德规范。
| 要素 | 定位 |
|---|---|
| 忠诚 | 根本政治要求,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品格 |
| 为民 | 根本宗旨,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
| 公正 | 价值追求(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
| 廉洁 | 内在要求,也是思想基础 |
新时期建警治警总方略(十六字方针):对党忠诚(政治灵魂)、服务人民(根本宗旨)、执法公正(价值取向)、纪律严明(重要保证)。
主要规定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每年 2—3 分。
| 类别 | 核心内容 |
|---|---|
| 政治纪律 | 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形象威信的口头/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的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参加罢工 |
| 组织纪律 | 一切行动听指挥;坚持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遣、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完成组织交办工作 |
| 工作纪律 | 又称执法执勤纪律,含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方面 |
| 内务纪律 | 又称群众纪律:①人事管理各环节公开公正公平,唯才是举、任人唯贤;②对待群众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不吃拿卡要、不谋取私利 |
⚠ 因《内务条令》规定了着装要求,题干涉及民警未按规定着装,也属于违反内务纪律。
共三章三十一条,设定 76 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适用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
| 问法 | 处分种类(由轻到重) |
|---|---|
| 问行政处分(政务处分)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
| 问警纪处分 | 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
通用模式:"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模式务必死记。
①逃往境外或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②参与、包庇或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③参与、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④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⑤私放他人出入境;⑥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⑦吸食注射毒品,或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⑧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⑨出租、出借所配备或管理的公务用枪;⑩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①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③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④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会见亲友,私自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⑤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被监管人员;⑥对应当办理的受理、立案、撤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⑦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⑧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⑨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强令违法办案;⑩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为他人追债讨债;⑪隐瞒或伪造案情;⑫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证据材料;⑬投资入股或变相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⑭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⑮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⑯近亲属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且拒不退出或本人不服从调整;⑰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谋取不正当利益;⑱出差、开展公务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接受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⑲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⑳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㉑出具虚假审查或证明材料、结论。
①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②违规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③违规使用警械;④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⑤违规设定罚款项目或实施罚款;⑥违规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 其中 ④⑤⑥ 情节严重最重可至撤职,不能达到开除(《纪律条令》第 16 条)。
| 第 20 条 | 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
| 第 25 条 | 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 → 警告 → 记过或记大过 → 降级或撤职 |
①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言论;②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③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④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⑤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⑥未经批准以警察身份开设公众号、或用公安标志符号作头像;⑦利用网络支付/红包/转账变相权钱交易;⑧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不正当交往、加入明显不良倾向的群组;⑨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①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②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③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④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⑤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⑥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 五条禁令(2003.1.22) | 后果 |
|---|---|
| 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 纪律处分;严重后果 → 辞退或开除 |
| 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 辞退;严重后果 → 开除 |
|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 辞退;严重后果 → 开除 |
|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 纪律处分;严重后果 → 辞退或开除 |
| 严禁参与赌博 | 辞退;情节严重 → 开除 |
三项禁令: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后果:违反者一律先予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律开除,并视情追究领导责任。
| 机构 | 成立时间 | 地点 | 地位 |
|---|---|---|---|
| 中央特科 | 1927.12(公安部教材)/ 1927.11(中央党史研究室)有争议 | 上海 |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
| 国家政治保卫局 | 1931.11 | 江西瑞金 | 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
| 延安市警察队(边警) | 1938.5 | 延安 |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
| 中共中央社会部 | 1939.2 | 延安 | 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简称"中社部" |
| 中央军委公安部 | 1949.7 | — | 在华北社会部与华北公安部基础上组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前身 |
争议点处理:2022 年国考真题答案为"11 月成立";2024 年黑龙江省考、2023 年四川省考以"12 月成立"作题干。遇到该知识点用排除法。
建国后关键节点:1949.11.1 公安部成立;第一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副部长杨奇清。1 月 10 日为"中国人民警察节"。
公安战线英雄(考过一次"李白",其余了解即可):李白(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李侠"原型之一)、沈安娜("按住蒋介石脉搏的人")、潘汉年("与魔鬼打交道的人")、许建国(原名杜理卿,"杜大胡子")、"龙潭三杰"钱壮飞·李克农·胡底、"龙潭后三杰"熊向晖·申健·陈忠经、周兴(陕甘宁边区保安处首位处长)。
| 历史背景 | 20 世纪 60 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1963 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
| 科学内涵 | 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科学理论是根本指引,以人民为中心是根本立场,就地解决矛盾是目标导向,依法办事是时代特征,基层基础是坚实支撑 |
| 实践要求 | 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 |
| ★ 新时代"五个坚持" | 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新内涵: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 党建引领 = 政治灵魂 · 人民主体 = 核心价值(发动和依靠群众是精髓所在、灵魂所在) ·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 主要路径 · 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 = 重要手段 · 共建共治共享 = 工作格局 |
2020.12 公安部党委作出学习弘扬决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东莱街派出所是我国最早设立的人民公安派出所之一,国务院命名的"人民满意的派出所"。70 余年传承"百家熟""拒腐蚀永不沾""警民鱼水情"三件传家宝,形成以"讲忠诚、爱人民、守清廉、创平安"为基本内涵的新时代"东莱精神"。
"两队一室":社区警务队、案件办理队、综合指挥室。
| 时间 | 事件 | 要点 |
|---|---|---|
| 2017.5.19 | 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 | 提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 |
| 2018.3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按"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改革原公安现役部队 |
| 2019.5.7—5.8 | 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 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 |
| 2020.7.21 | 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 | 自 2021 年起每年 1 月 10 日;2021.1.10 为首个警察节 |
| 2020.8.26 | 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仪式 | 警旗红蓝两色,红色为主色调,长方形,警徽居左上角;上红下蓝 |
| 2021.11.18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公布 | 见考点十三 |
其它应知应会:①1986.1 我国第一家 110 报警服务台在广州诞生;②2000.2《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警徽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是国家象征;长城和盾牌代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松枝代表坚韧不拔的革命意志);③2017.6 公安部党委批准确定《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人民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 20 条):①秉公执法,办事公道;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③礼貌待人,文明执勤;④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记忆:两公两人)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 属性 | 内容 |
|---|---|
| 阶级属性(政治属性、根本属性) |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表明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表现为: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
| 组织属性 | 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
刑事司法职能:立案、侦查、部分刑罚执行(拘役、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注: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判 6 个月,已羁押 4 个月,剩 2 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必送监狱。)
| 职责定位 | 内容 |
|---|---|
| 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 |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
| 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 | 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
| 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 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
| 使命任务 | 定位 |
|---|---|
| 坚决捍卫政治安全 | 党和国家安全的生命线、公安机关的首要之责 |
| 全力维护社会安定 | 公安机关的重大责任 |
| 切实保障人民安宁 | 公安机关的根本任务 |
即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集中反映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 关系 | 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
| 对象与方式 | 专政对敌人,秘密进行;民主对人民,公开进行 |
| 专政对象 | 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 |
| 关系性质 | 对立统一、辩证统一,但目标和方法不能混淆 |
| 警察的基本职能 | 政治镇压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 |
| 公安职责特点 | 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口诀:"行政法有责") |
| 环节 | 地位 | 主要做法 |
|---|---|---|
| 打击 | 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 鼓励治安积极分子协助打击犯罪、提供线索、扭送现行犯、制止违法犯罪 |
| 防范 | 基本措施 | 发挥群众性治安组织作用,安全宣传、治安巡逻、调解纠纷、邻里互助 |
| 教育 | 战略性措施 | 多层次教育:普法、青少年教育挽救、刑释人员后续帮教 |
| 管理 | 重要手段、基础工作 | 突出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
| 建设 | 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 | 组建群众性治安组织,壮大治安志愿者队伍,健全防范制度 |
| 改造 | 特殊预防工作 | 配合监狱教育改造,协助刑释人员安置帮教 |
方针: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 领导体制 |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机构职能体系:"职能科学、事权清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 |
| 警衔分级 | 警监以上=高级警官;警督=中级警官;警司、警员=初级警官 |
| 警衔保留 | 离休、退休的,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辞职、退职的,警衔不予保留 |
| 警衔与职务 | 警衔和职务不挂钩 |
| 警衔取消 | 人民警察(含离退休)被开除公职、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警衔相应取消 |
| 批准主体 | 范围 |
|---|---|
| 国务院总理 |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 |
| 公安部部长 | 三级警监、警督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 | 警司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 | 警员 |
|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 |
| 组织机构 | 公安部、公安厅、市公安局、分县局 |
| ★ 职务序列 | 警官(履行警务指挥职责)、警员(履行警务执行职责)、警务技术(履行警务技术工作职责) |
| 综合管理(处、室、部) | 人事处、警务保障室、政治部(注意:局长属于综合管理类警官职务) |
| 执法勤务(队建制:总—支—大—中) | 情指中心属于特殊的执法勤务机构 |
| ⚠ 最高频易错点 | "警长属于警员而非警官" |
| 警务技术序列(高→低) | 警务技术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三级主任、四级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警务技术员 |
| 政治工作警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
| 原部队 | 改革去向 |
|---|---|
| 公安边防部队 | 转到地方,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
| 公安警卫部队 | 转到地方,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
| 公安消防部队 | 转到地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转为行政编制 |
| 海警部队 | 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中国海警局),负责海上维权执法 |
法制部门监督范围(第 6 条,7 项):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撤销案件,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点】;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法制部门监督方式(第 7 条,7 项):①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②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③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④组织执法检查、评议(执法质量考核评议);⑤组织专项、专案调查(个案核查);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⑦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权力类别 | 细分内容 |
|---|---|
| 行政执法权 | 治安行政处置权(命令/取缔/许可)、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公安行政强制权 |
| 刑事司法权 | 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
| 使用警械、武器权 | 详见"公安业务能力"部分 |
| 紧急状态处置权 | 详见《人民警察法》部分 |
| 治安行政处置权 | 含义 |
|---|---|
| 命令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作为、不作为的命令 |
| 取缔 | 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宣布并执行禁止和制裁 |
| 许可 | 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行为解除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 |
治安行政处罚权: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公安行政强制权:强制传唤、强制检测、约束、继续盘问、查封扣押、强制隔离戒毒等。
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法制领导五个方面。
| 提法 | 内容 |
|---|---|
| 三懂四会(2018 后基本不考) | 三懂=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四会=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
| ★ 社区警务"四懂四会"(当前考查重点) | 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信息应用、懂群众心理;会化解矛盾、会管控要素、会处警办案、会群众工作 |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38 条):①在社区警务室定期接待群众;②设立警民联系箱、联系簿,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③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④为群众代办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等事宜,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⑤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 概念 | 内容 |
|---|---|
| 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 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 执法为民 |
| 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 人民群众的支持 |
| 公安工作根本路线 | 群众路线 |
|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
|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
| 公安工作的初心使命 | 人民公安为人民 |
|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1945 年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提出) | 严肃: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 关系:总精神=不枉不纵;政策=坚持"稳、准、狠"("准"是关键) |
|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 简称"严打"政策 |
| 维度 | 内容 |
|---|---|
| 宽 | 宽大、宽缓和宽待,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 · 非犯罪化:本应作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刑事政策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 非监禁化:虽构成犯罪,但依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措施 · 非司法化:公诉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被害人谅解并自愿和解的,双方可和解 |
|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 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 3 年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 7 年以下过失犯罪 |
| 严 | ①严格:法网严密,有罪必罚;②严厉:刑罚苛厉,从重惩处;③严肃: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
| 济 | 救济: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协调: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并行: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基本要求):①忠于事实真相,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②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③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给予人道待遇;④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尊重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 含义 | 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基本手段,处罚是辅助手段。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寓教育于处罚全过程 |
| 基本要求 | ①以教为主,寓教于罚(反对"教育万能论"和"单纯处罚");②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一定要适当,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
录用条件:①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④身体健康;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新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 1 年。试用期内应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②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④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任职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训练体制 |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
| 训练类别 | 政治轮训、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发展训练 |
| 训练原则 | 政治领训、依法施训、实战导训、科技兴训、从严治训 |
| 训练方式 | 集中培训、岗位练兵、比武竞赛、综合演练、以战代训 |
| 训练模式 |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 |
| 管理考核 | ①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上岗、任职、晋升职务或授予、晋升警衔;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因特殊情况提任前未达训练要求的,应在提任 1 年后完成训练 |
| 训练纪律 | 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②参加集中培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 1/7,超过的应予退训;③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训等 |
| 类别 | 说明 |
|---|---|
| 政治训练 |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每期班时间一般不少于 5 天 |
| 入警训练 | 对新录用、调入人员:不少于 30 天。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的入警训练时间为 90 天【旧法为 90 天和 180 天】 |
| 晋升训练 | 对晋升职务、警衔的民警:不少于 15 天 |
| 专业训练 | 警种、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 |
| 发展训练 | 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着眼长远发展和民警健康成长组织 |
考核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①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
奖励原则(5 条):①实事求是,按绩施奖;②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③公开、公平、公正;④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⑤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 奖励对象 | 集体: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 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借调、挂职的民警:时间 1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由临时所在单位实施或申报奖励;不足 1 年的由原单位实施或申报。 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民警,生前有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
| ★ 奖励等级 | 集体、个人由低至高:嘉奖 → 记三等功 → 二等功 → 一等功 → 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
| 奖励待遇 | ①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②获得授予或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③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
| 批准机关 | 权限 |
|---|---|
| 公安部 | ①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其中授予一级英模称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安部审批);②省级公安机关(集体)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嘉奖、三等功、二等功;③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嘉奖、三等功、二等功 |
| 省级公安机关 | ①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二等功;②市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嘉奖、三等功;③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嘉奖、三等功;④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一等功可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 |
| 市级公安机关 | 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三等功 |
| 县级公安机关 | 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
| 类别 | 内容 |
|---|---|
| ★ 行政处分(政务处分) | 种类及影响期: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24 个月)、撤职(24 个月)、开除(终身)。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后果: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 警纪处分 | 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停职、禁闭 |
| 刑事处罚 | 按《刑法》规定依法给予 |
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48 条)【注意:此处没有"复议"】——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法》第 81 条):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 按监督主体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监督等 |
| 按隶属关系 | 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
| 按实施时间 |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
| ★ 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只有社会监督是间接监督,其余都是直接监督】 |
| 层级 | 督察长任职 | 职责 |
|---|---|---|
|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 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队建制,行政首长兼任 |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
| 权力 | 内容 |
|---|---|
| 派出督察权和指令督察权 | 可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
| ★ 责令执行权和决定撤销或变更权 | 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责令执行;对错误决定、命令,可决定撤销或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
| ★ 实施停止职务和禁闭权 | 认为民警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
| ★ 当场处置 | 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带离现场 |
督察范围(10 项):①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②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③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⑤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⑥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⑦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⑧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⑨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⑩其他情况。
小结: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督察能够督一切与警察相关的事项。
| 形式 | 主体 | 性质 | 依据 |
|---|---|---|---|
|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国家监督 | 宪法和法律 |
| 监察监督 | 监察委员会 | 监察监督 | 国家监察法 |
| 检察监督 | 人民检察院 | 法律监督 | 刑事诉讼法 |
| 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 | 司法监督 | 行政诉讼法 |
| 社会监督 | 人民政协、社会组织、公民、社会舆论 | 非国家性质监督 | 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 |
外部监督中社会监督考察概率最高;"警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投诉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也都属于外部监督途径。
内部监督:督察、法制、行政复议、公安赔偿。
| 负责部门 |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督察部门 |
| 主要职责 | 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
| 提出申请 | ①主体:民警及其近亲属或民警所在单位可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②方式:一般应当书面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③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
| 处理结果 | ①受到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核查属实的,督促相关部门限期纠正;②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的,应通过公开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
| 其他举措 | ①支持法律维权;②提供保护措施;③出面抚慰;④心理治疗疏导 |
2023 年以后命题人开始"盯上"此部分,占比 2—3 分,性价比超级高,但考得特别细致。
| 概念 | 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 |
| 基本任务 | 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四个铁一般"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 |
| 基本原则(六个) | 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战斗力标准 |
| 原则 | 关键内容 |
|---|---|
| 政治建警 | 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
| 改革强警 | ①按"党委领导、部级抓总、省级主责、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连考多年】思路,推进市县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②推进公安队伍管理改革;③推进"情报、指挥、行动"一体化(情指行一体化)和市县公安机关扁平化、实战化、合成化运行机制改革;④推进行政管理服务创新;⑤以建立"专业 + 机制 + 大数据"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2025 年考查多次】为抓手 |
| 科技兴警 | 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发展应用公安科学技术,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深度实施公安大数据发展战略,建设数据警务、智慧公安 |
| 从严治警 | ①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②把理想信念作为育警铸警、固本培元的战略工程常抓不懈;③对违纪违法问题保持"零容忍" |
| 从优待警 | 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建立人民警察荣誉制度 |
| 战斗力标准 | 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提升民警职业素质能力 |
| 仪式 | 要点 |
|---|---|
| ★ 荣誉仪式 | ①权限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②时间: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节点 【2025 年国考考查——此点特别容易错,如举办退休仪式、从警"三十年"仪式,派出所看似也可以,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组织】 |
| 宪法宣誓 | ①人员范围: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新入职的公安民警;②基本要求: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宣誓场所应悬挂国旗或国徽,应奏唱国歌;民警穿统一制式警服,其他人员穿正装;③形式:一般集体宣誓,也可单独宣誓。集体宣誓——一人领誓,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跟诵 |
| 人民警察宣誓 | ①誓词:"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②情形: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荣誉仪式、重大任务、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③基本要求:宣誓场地应悬挂国旗和警旗,应奏唱国歌和警歌;仪式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2025 年国考考查"先授衔还是先宣誓"】;④特殊要求(新入职民警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政工部门或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时间一般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进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集体教育 |
| 政治上 | 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
| 行政上 | 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低的是下级、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
| 上级的权利义务 | ①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也可越级下达。越级下达时,除特殊情况外,上级应当将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下级也需向直接上级汇报【重点】;②命令下达后应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情况有变应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新命令 |
| 下级的权利义务 | ①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②认为命令有错误的可提出意见,但在没有明确答复前不得中止或改变;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命令,后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级负责;③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果断临机处置,事后迅速报告;④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报告;⑤接到越级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要求外,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 24 小时内补报 |
| 不同建制间的关系 | ①不同建制民警共同执行任务,应服从共同上级指定负责人的指挥;②处置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指挥关系 |
| 抽调要求 | ①被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民警,应接受抽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②除有特殊要求外,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 |
| 着装情形 | ①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②未经审批,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带警用标志;③退(离)休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带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参照《内务条令》执行 |
| 可以不着装 | ①执行侦查、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②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③女性民警怀孕期间;④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
| 不得着装 | ①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③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 |
| 着装规范要点 | ①不得混穿不同制式警服、警便服,警服内穿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②不得混戴不同制式警用标志;③除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外,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④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应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⑤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化浓妆、留长指甲或染指甲、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饰物,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警除外)、鼻洞、唇洞;⑥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带有色眼镜;⑦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电视、网络节目;⑧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⑨除在办公区、宿舍或特殊情形外,应戴警帽;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⑩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
| 场合着装 | ①工作时间一般穿执勤类服装;②参加训练穿作训类服装;③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穿常服或警礼服;④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穿警礼服或按主管单位要求着装;⑤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
| 徽章佩带 | ①位置——佩带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②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纪念章;③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按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④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按要求佩带专用臂章;⑤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佩带院(校)徽章 |
| 防护装备 | 恶劣环境下或根据工作需要,应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 |
| 换装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时间和要求 |
| ★ 收回 | ①负责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②情形——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退(离)休的,可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
| 队列 | 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
| 警容 |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
| 饮酒 | 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
| 分类 | 举手礼、注目礼 |
| 适用 | 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正在执行任务或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
| 其他 | ①着装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领导受礼后应主动回礼;②晋见或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以及在不便敬礼的场合时,可不行举手礼,应主动致意,领导应当主动回礼;③列队民警遇有上级检查工作,带队人员应向上级敬礼报告,其他人员行注目礼;④升国旗、警旗时,着装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⑤因工作需要与群众、党政机关人员或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或敬礼;⑥交接岗时应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民警因公接触时应互相致意 |
| 学习 | ①定期制订学习计划,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
| ★ 会议 | ①原则:精简高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②频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应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民警代表会议;基层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
| 请示报告 | ①方式:口头、书面等方式(口头的需做好记录);②下级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报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遇有重大事件应向上级报告,不得瞒报、虚报、迟报、不报;③应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越级;④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⑤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
| 请假销假 | ①领导干部——下级主要领导离开本地区应提前向上级主要领导请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含双正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②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逐级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值班期间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③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续假。④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
| 工作交接 | ①民警: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并执行脱密期管理和监督;移交前指定接管人 → 交接时当面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上签字。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前,审计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③因出差出国、学习培训或休假等短期离开岗位时,应将工作安排妥当 |
| 印章管理 | ①新刻制的印章应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启用;停止使用的应上交制发机关处理;经批准作废的应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②严禁利用公章谋私,严禁在空白文件或信函上加盖印章;③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
| 证件管理 | ①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实行分级管理;②严禁向非警察人员配发警察证,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收回、收缴其证件;③工作期间一般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
| 保密管理 | ①原则:涉及保密的,不问、不看、不说、不传播;②涉密岗位人员:政工部门会同保密部门按"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原则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复审;③出国(境)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不予批准;④涉密人员实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⑤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注意区分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串用;⑥信息公开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⑦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 |
| 窗口单位 | ①同类窗口单位应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②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突出公安机关特点;③根据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办公区、服务区、等候区等功能区域 命题点:能跟老百姓接触上的就是窗口单位(户政大厅、车管所、派出所报警室等) |
| 基层所队 | ①"五小工程"建设——建立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和食堂等;②有条件的可建立荣誉室【基层所队是可以建立荣誉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应当建立】 |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应建立荣誉室,有条件的可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 |
办公秩序:①建立门卫制度;②严禁办公用房出租出借。
接待群众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接待群众内容:①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和预约服务、自助受理、网上办理等;②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③除 24 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④应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帮助,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报警、报案或求助,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给予协助或协调处置;⑤除执行重大紧急任务外,警车临时停靠时或行驶过程中,民警应当及时接受群众的现场报警或紧急求助。
处突:①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按照预案立即赶赴现场,在报告上级的同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②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注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包括民警自身)的安全,获取并固定证据。
部门职责:情报指挥部门应跟进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情调动警力支援。
民警职责:①接到命令后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指挥;②采取强制性措施前应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并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面临紧急情况下可先期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或处置后及时报告;③应保证通讯畅通,个人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
交通事故防范: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应着警服,持有(电子)行驶证、(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民警不得驾驶警车;驾驶或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戴警用头盔。
爆炸事故防范: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应坚持"六不得":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场地作业、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轮休制度 | 对长期执行重大任务及长期从事重大专项工作的,应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安排休息 |
| 带薪休假 | 确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应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或未休满法定年休假的,应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
| 年度体检 | 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档案,定期分析健康状况;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普查,配备医疗急救包 |
| 体测制度 | 因地制宜、分类分年龄段开展年度体能测试 |
| 救治制度 | 落实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保障救治制度;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适当休整 |
| 卫生管理 | 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以及上级机关报告 |
| 心理服务 | ①建立平战结合、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常态化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应设立心理健康服务站,每年定期开展心理活动;③对执行重大安保任务、处置重大突发暴恐案(事)件或开枪击毙击伤人员,以及工作、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民警,应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 |
| 意义 | 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
| 警旗·授予请领 | ①可以组织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②仪式程序:宣布开始 → 奏唱国歌 → 宣读决定 → 授予警旗 → 授旗人讲话 → 受旗单位民警集体宣誓 → 奏唱警歌 → 宣布结束【近年热衷考查顺序】 |
| 警旗·使用范围 | ①符合警旗授予条件的单位组建成立仪式;②宣誓活动,入警、授衔、授奖、退休等荣誉仪式;③警察节、阅警、重要典礼、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④维稳处突、抢险救灾、安全保卫等警务活动;⑤演练演习、实战比武、警体赛事、文化宣传、警营开放等活动;⑥警用船舶执行水上巡逻、治安等任务;⑦国际会议、交流培训、执法合作等国际警务合作活动。小结:重大活动、重大节点可授旗 |
| ★ 警旗·不宜使用 | ①警旗不得倒挂,不得以其他有损警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和使用;②警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
| 警旗·监制 | 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
| 警徽 | 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不适宜情形:①商标、商业广告;②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③私人婚、丧、庆、悼活动;④娱乐活动;⑤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物品 |
| 警歌 | ①适用场合——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察威严的;②不适宜场合——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及其他不适宜的 |
| 警察节 | 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形式: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活动形式进行 |
| # | 考点 | 关键数字 / 表述 |
|---|---|---|
| 1 |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必考) |
| 2 | 职业道德规范 | 10 条规范 + 3 个最显著特征(阶级性、人民性、表率性) |
| 3 | 首要政治品质 | 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 |
| 4 | 十六字总方针 |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
| 5 | 纪律四类 |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内务纪律(未按规定着装=内务纪律) |
| 6 | 处分档次 | 警告 6 月 / 记过 12 月 / 记大过 18 月 / 降级 24 月 / 撤职 24 月 / 开除终身 |
| 7 | 行政处分 vs 警纪处分 | 行政处分 6 种;警纪处分=降衔、取消警衔、停职、禁闭 |
| 8 | 直接开除 | 10 种情形(通风报信、私放出入境、枪支相关等) |
| 9 | 公安保卫机构时间序 | 中央特科(1927) → 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11 瑞金) → 延安市警察队(1938.5) → 中央社会部(1939.2) → 中央军委公安部(1949.7) |
| 10 | 枫桥经验 |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五个坚持;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
| 11 | 公安机关性质 | 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 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
| 12 | 职能关系 | 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
| 13 | 综合治理六环节 | 打击(首要)、防范(基本措施)、教育(战略性)、管理(基础)、建设(关键)、改造(特殊预防) |
| 14 | 管理体制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
| 15 | 警衔五等十三级 | 警监以上高级、警督中级、警司警员初级;警长属警员 |
| 16 | 根本路线 vs 基本方针 | 公安帮群众=根本路线;群众帮公安=基本方针 |
| 17 | 公安赔偿公式 | 民警 + 职权行为违法 + 损害后果及因果 = 赔偿(单位赔,非个人赔) |
| 18 | 内部监督主管部门 | 法制部门;执法过错由发生地公安机关查处、法制部门认定 |
| 19 | 督察权限 | 停职 10—60 日;禁闭 1—7 日;报督察长批准;申诉 5 日/24 小时 |
| 20 | 内务条令数字 | 值班影像档案 ≥90 日;办案区声像 ≥90 日、其他区域 ≥30 日;学习每月 ≥1 次 |
| 21 | 荣誉仪式权限 | 必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22 | 宣誓先后 | 结合授衔授装:先授衔、授装 |
| 23 | 换装权限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 |
| 24 | 阅警审批 | 设区的市级以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报主管机关 |
| 25 | 试用期 | 1 年 |
| 26 | 辞退红线 | 旷工/逾期不归连续 >15 天或 1 年累计 >30 天;连续两年不称职 |
| 27 | 不得辞退 | 残、医、女性(孕期产假哺乳期) |
| 28 | 奖励等级 | 嘉奖 → 三等功 → 二等功 → 一等功 → 荣誉称号(个人称号分二级英模、一级英模) |
| 29 | 训练时间 | 入警训练 ≥30 天(非公安院校/县处级副职以下 90 天);晋升训练 ≥15 天;政治训练 ≥5 天 |
| 30 | 训练模式 | 市县两级"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请假不得超总学时 1/7 |
该部分历年平均准确率 0%—8%。追求平均分的考生可放弃;想拿 2 分以上需学"做题规律"而非背知识点。
| 本质 | 关键词(题干出现即可秒杀) |
|---|---|
| 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 | 国家制定、国家认可、国家强制力、正式、官方 |
| 阶级性 | 统治阶级、层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 |
| 物质制约性 | 经济、经济基础、物质生活 |
| 规范性 | 针对一类人、一类事,可反复适用 |
| 国家意志性 |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国家创立法的方式:制定与认可 |
| 权利义务性 | 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调整人们行为 |
| 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具有国家强制性 |
| 可诉性 | 可诉讼或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
| 普遍性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包括立法平等(我国立法上允许合理差别) |
| 作用 | 针对对象 | 要点 |
|---|---|---|
| 指引 | 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 调整就是指引,以知晓法的要求为前提 |
| 评价 | 他人的行为 | 法作为行为标准和尺度 |
| 预测 | 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 预先知晓或估计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
| 教育 | 一般人的行为 | 把价值观念凝结为固定行为模式向人们灌输 |
| 强制 | 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 制裁违法行为,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
补充:法律万能主义、法律中心主义都是错误观点;法律依赖语言,故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与道德、宗教相比,法有"四个最"——最晚产生、调整范围最小、最具有外在强制力、现代社会最重要。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如果…)、行为模式(应为/勿为/可为)、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
| 分类标准 | 类型 | 标志性搭配 |
|---|---|---|
| 行为模式不同 | 授权性规则 | 有权…、可以…、享有…的权利(可为模式) |
| 命令性规则 | 应当、必须、有…义务(应为模式) | |
| 禁止性规则 | 禁止、不得、严禁、不准(勿为模式) | |
| 权义复合性规则 |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
| 确定性程度不同 | 确定性规则 | 内容已明确,无须援引 |
| 委任性规则 | 由其他机关制定(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 准用性规则 | 需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 |
| 限定范围不同 | 强行性规则 |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不能改) |
| 任意性规则 |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可商量) |
优点: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实现个案正义。
缺点:内涵抽象、外延宽泛,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分类:公理性原则(国际范围通用,如公序良俗);政策性原则(某国独有,如计划生育)。
适用条件:①穷尽规则;②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规则直接适用原则;③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
| 秩序 | 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自由、正义的基础,又受其规制 |
| 自由 | 法不禁止就是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
| 正义 | 关系范畴;当下更关注分配正义(平等原则、差别原则、个人需求原则) |
| 人权 | 本质属道德权利;第一代(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消极权利)、第二代(经济社文,积极权利)、第三代(集体人权) |
法限制自由的原则:伤害原则(不得伤及他人合法权益)、冒犯原则(不得伤及社会公共道德)、家长主义原则、容忍原则。
价值冲突解决原则:①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②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对与之冲突的法价值伤害更小的那个价值具有优先性)。
客观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经法律人价值判断后的事实。
| 正式渊源 |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主要是制定法) |
| 非正式渊源 |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说服力: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乡规民约、社会思潮、习惯、社团规章、外国法、权威著作等 |
| 类别 | 制定主体 ★ |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①国家主权;②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2025 年考查】;⑩诉讼和仲裁制度;⑪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 9 条: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除外。
| 行为类型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
| 行政处罚 | 所有种类 |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处罚 | 可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从业除外) | 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
| 行政许可 | 所有种类 | 经常性行政许可 | 本地经常性行政许可 | 省级规章可设定 1 年内临时性许可 |
| 行政强制措施 | 所有种类 |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外的强制措施 | 可设定查封、扣押 | 不得设定 |
| 行政强制执行 | 所有种类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 分类标准 | 类型 | 要点 |
|---|---|---|
| 解释主体和效力 | 正式解释 | 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按国家机关不同分为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四种解释 |
| 非正式解释 | 也叫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不具法律约束力 | |
| 解释尺度 | 限制解释 | 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窄的解释 |
| 扩充解释 | 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广的解释 | |
| 字面解释 | 严格按字面通常含义,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
《立法法》修改后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三委(国家监察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特征:①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国家总章程);②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本质: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注意: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故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
| 制宪主体 | 制宪机关 | 释宪机关 | 修宪机关 |
|---|---|---|---|
| 人民 |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大 |
| 党的领导原则 |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
| 人民主权原则 | 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②宪法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公共意志"的体现;③确认国体、政体和根本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2004 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 权力统一和制约原则 | ①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统一由各级人大行使,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制约原则:相互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
| 法治原则 | 1999 年修宪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精简原则 |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反对官僚主义 |
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08 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宪法: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中国: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1975、1978、1982 年四部宪法;现行宪法:1982 年《宪法》及 1988、1993、1999、2004、2018 年修正案。
| 关系 | 公式 | 举例 |
|---|---|---|
| A 领导 B | A 有权改变或撤销 B 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 ①人大领导人大常委会;②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③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 |
| A 监督 B | A 有权撤销 B,但无权改变 | ①人常监督人民政府;②上级人常监督下级人常;③授权机关监督被授权机关 |
国家性质(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基础。
主要特色: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政治基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②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人民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③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④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
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横向=政体,纵向=结构形式)。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公有制经济 |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
| 自然资源归属 |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既可国家所有、也可法律规定集体所有 |
| 非公有制经济 |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其发展并依法监督和管理 |
| 普遍性原则 | 中国公民 + 年满 18 周岁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平等原则 |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特权;不歧视和非法限制;更着眼于实质平等(同票同权) |
|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 全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间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
| 秘密投票原则 | 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
| 平等权 | 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
|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 |
| 宗教信仰自由 | 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信仰宗教的自由 |
| 人身自由 | ①狭义人身自由: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身体。 ②人格尊严权: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含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并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③住宅权: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
|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休息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文化权利和自由 |
| 特定人的权利 | 保护妇女;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保护烈军属 |
乡级到中央设人大,为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乡无常)。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地级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县级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县无秘书长)。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职务;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修宪权和监督实施权;基本法律制定权 | 宪法解释和监督实施权;非基本法律立法权和基本法律的补充修改权(不得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 |
特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常委会无权。
解释法律的提请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口诀:"一府三委两院省人常向全人常提解释"。
|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口诀:"三席两高一主任外加俩组员"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①总理提名定其他(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②军主提名定其他(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③委总提名撤其他;④军主提名撤其他 |
| 决定权:①主席提名定总理;②总理提名定其他;③军主提名定其他 | 监察委主任、院长、检察长提名常委定(撤)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及以下。口诀:"监高提名常委定(撤)其他" |
| 罢免权:按"谁选举谁罢免、谁决定谁罢免"原则 | — |
|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②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大批省建");③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 ①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务院签、常委会批、主席宣);②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主席宣);③决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等衔级制度(主席颁);④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主席颁);⑤决定特赦(主席宣);⑥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宣战;⑦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主席宣、政府实施);⑧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⑨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命令 |
补充:只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能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他机关不可(2023 年国考考到)。
|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①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②国务院、"两高"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③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④质询权: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代表可书面提出质询案 | ①撤销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撤销司法解释;②质询权: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联名可书面提出质询案 |
· 暂停法律适用权【新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 《宪法》第 61 条: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 公安部副部长由国务院任命。
宣誓主体: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政协主席就职时不宣誓,因为政协主席由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不是人大产生。)
| 言论免责 | 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 质询权 | 对象为"一府一委两院";向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联名 |
| ★ 人身特别保护权 (不是刑事豁免权) | ①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开会期间)或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现行犯被拘留的,立即报告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②乡级人大代表——被逮捕、刑事审判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 |
考情变化:2024 年之前不考查"十一个坚持"里的具体知识点(考生多是"蒙"对);2025 年开始考查"十一个坚持"中的具体知识点。
时代背景:2020 年 11 月 16—17 日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 坚持党的领导 |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①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补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口诀"一支功夫党,核本驾驶证" |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极少数提到"唯一"还正确的内容)。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
|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
|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
|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任务: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最核心的是健全宪法实施体系 ·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重点】: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以"1+4"为基本框架(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 |
|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2025 年考查】 |
|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严格执法: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 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全民守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加强反制裁反干涉和反制"长臂管辖"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
|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
|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关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牢记职权法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 五大要素 |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
| 五个统筹 | 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塑造国家安全 |
| 五对关系 | 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
|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 实现总目标的最根本保证 | 党的领导 |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 | 建设法治政府 |
|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 人民当家作主 |
|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 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 依法治国 / 依法执政 / 依法行政 |
|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
| 法治的生命线 /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 法治 |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
| 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 党内法规 |
| 法治建设的目标 /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主体)/ 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 法治国家 / 法治政府 / 法治社会 |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领导干部 |
| 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 依规管党治党 |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 | 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原始人见习】 |
《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共 1260 条(总则 206 条、分则 1054 条)。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 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 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
|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 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予好处或便利。违反好意施惠约定不产生合同责任;但履行中构成侵权的,仍要承担侵权责任。常见: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 |
| 出生与死亡时间 |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 胎儿利益保护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 胎儿情形 | 结果 |
|---|---|
| 出生时为活体 | 遗产与赠与给孩子 |
| 出生时为死体 | 视为孩子从来不存在,按遗产分配原则处理 |
| 出生 10 分钟后死亡 | 孩子对遗产有 10 分钟的继承权,孩子死亡后该财产作为孩子的遗产再分配 |
| 类型 | 情形 | 效力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全疯) | 民事行为均无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①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 | ①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②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可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①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提示:民事行为年龄问题中与 14 周岁无关;《民法典》未对残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规定。
住所: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类型 | 要点 |
|---|---|
| 法定监护 | 法律直接给孩子找监护人,有 5 个顺序限制:第一顺序父母(法定性、首要性、当然性;不因分居或离婚受影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当然监护人);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兄、姐;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第五顺序单位监护人(民政部门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或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即"两委")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有关组织(须经同意) |
| 遗嘱指定监护 |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①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含养父母);②只有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时方能订立;③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④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⑤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 |
| 协议监护 | 无顺序人数限制。①未成年人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否则协议无效;②父母可以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③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 |
| 指定监护 | 前提: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主体: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争议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择优指定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需要遵照法定顺序)。指定监护人前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责任 |
| 成年人意定监护 | ①以书面形式为要件;②双方订立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
| 委托监护 | 无顺序人数限制;不导致监护职责丧失。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他人;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 |
| 终止 |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③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
| 撤销事由 |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③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撤销权人 | 有关个人(其他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不包括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是行使撤销权的第一责任人 |
| 撤销后果 | 原监护人资格消灭,法院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新监护人;依法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
| 恢复 | 被撤销资格的父母或子女确有悔改,经申请,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视情况恢复;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
| 项目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 法定期间 | 2 年 | ①普通期间 4 年;②意外事件 2 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限制 |
| 申请主体 | 利害关系人 | 利害关系人;对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优先宣告死亡) |
| 宣告主体 | 人民法院(公告 3 个月) | 人民法院(公告 1 年、3 个月) |
| 死亡日期 | — |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
| 财产处理 | 财产代管(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代管的人;有争议或无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 | 视同自然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优先偿债权) |
| 重新出现 | 撤销失踪宣告 | 撤销死亡宣告 |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效果:
· 人身关系: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被宣告失踪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均不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想终止须提起离婚诉讼。
· 子女: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财产: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 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 住所 | 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 效力类型 | 情形 |
|---|---|
| 有效 |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不违背公序良俗 |
| 无效 | ①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⑥不当免责条款。 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
| 可撤销 | ①重大误解(对法律行为性质、对人的特征、对标的物性质或数量、误传误写误说);②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事由仅限"交易事项";第三人欺诈时,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③胁迫(既可心理威胁也可身体强制;第三人胁迫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④显失公平(《民法典》将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统一构成要件) |
| 第 181 条 |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第 182 条 |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可给予适当补偿;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第 183 条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 ★ 第 184 条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 第 187 条 | 同一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 普通诉讼时效 | 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
| 特殊诉讼时效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
| 不受时效限制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基于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护) |
| 时效中断 |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可多次中断,无次数限制 |
| 时效中止 | ①不可抗力;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⑤特殊关系(夫妻、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 效力: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一律再计算 6 个月 |
| 继承顺序(第 1127 条)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 代位继承(第 1128 条)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
| 遗产分配(第 1130 条) | 同一顺序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应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协商同意也可不均等 |
| ★ 自助行为(第 1177 条)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
|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第 1254 条)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 自甘风险(第 1176 条) |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
| 用工单位责任 | 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
| 借款合同 | 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
| 拾得遗失物(第 314 条) |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 1171、1172 条) | 原因力竞合——任何一个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损害后果,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必须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承担按份责任 |
第 20 条【基本义务】:①秉公执法,办事公道;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③礼貌待人,文明执勤;④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 21 条【救助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下达。
· 下级对上级命令必须坚决执行;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 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负责指挥。
·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改变执行;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内或驾驶实习期内不得驾驶警车。
·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①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②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③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只有紧急情况下 + 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 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 紧急排险权 | 公安机关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不得已情况下行使;需要被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义务 |
| 管制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停留;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实行现场管制,可强行驱散人群,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
| 戒严执行权 |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总理发布戒严令;②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戒严命令 |
| 封闭权 | 在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恶性病传染区或重大暴力犯罪现场,由公安机关实施,使其与外界隔离,出入口由人民警察控制 |
| 非工作时间履职 | 主体是所有人民警察(不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为各警种具体的工作范围,且为"紧急情况" |
原则: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
| 县公安局及其设立的派出所 | 县政府 |
| 区公安分局及其设立的派出所 | 市政府或区政府均可 |
| 市公安局及内设机构(如各支队) | 市政府 |
| 省公安厅 | 省政府 |
| 公安部 | 公安部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 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复议期间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该机关认为需要维持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①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②行政行为是警告或通报批评;③案件涉及款额 3000 元以下;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其他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也可适用。
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机关和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普通程序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
| 简易程序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 审理方式 |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
| 调解 | 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
| ★ 抄告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
| 律师代为参加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2 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 |
| 附带审查 | 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 复议终局 | ①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作出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②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
| 涉及公安部的特殊路径 | 公安部具体行政行为 → 公安部复议 → 不服复议结果 → 国务院终局裁决(或行政诉讼) |
重点内容主要针对"先复议再诉讼"情形。行政诉讼即"民告官"。
| 情形 | 被告 |
|---|---|
| 复议维持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为被告("复议维持共同告") |
| 复议改变 | 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单独告") |
| 复议不作为 | 可以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
· 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不作为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15 日内申请行政诉讼;
· 直接诉讼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 如果是派出所作出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派出所)为被告。
· 应诉:公安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 1—2 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刑事赔偿和公安行政赔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
| 类型 | 归责要点 |
|---|---|
| 行政赔偿 | ①原则:谁侵犯,谁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公民权益的,其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共同行使职权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③经过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④程序:知道或应当知道 2 年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
| 刑事赔偿 | ①原则: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哪一机关最后作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逮捕和判决适用结果归责制;②刑拘赔偿的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毫无证据、违法违规刑拘他人;二是刑事拘留超期 + 最终法院判处无罪(无罪情形: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 |
| 警示罚和声誉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 财产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资格罚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行为罚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 人身罚 | 行政拘留 |
| 其他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
· 立案程序:①经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②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批准立案后,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③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 依法调查:①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②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依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③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 调查终结: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
· 从宽建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 先行拘留: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 补充调查:应在 1 个月内完毕,以二次为限。
· 与没收程序衔接: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措施 | 适用情形 | 批准主体 | 期限 |
|---|---|---|---|
| 强制到案 | 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持续不得超过 12 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留置措施的,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 |
| 责令候查 |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不具有留置情形;②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③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不需要继续留置;④符合留置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更为适宜 |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
| 管护 | 对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②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③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应当在 7 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日至 3 日 |
| 留置 | 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②可能逃跑、自杀;③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依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 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一般 3 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不超过 3 个月(最长 3+3=6 个月);对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 2 个月(最长 8 个月);漏罪重新计算最长共 14 个月 |
| 技术调查 | 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经严格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以内有效;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 |
| 搜查 |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
| 通缉 |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
| 限制出境 | 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
| 监察禁闭 | 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经依法审批可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
| # | 考点 | 关键数字 / 表述 |
|---|---|---|
| 1 | 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个本质 | 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 阶级性 · 物质制约性 |
| 2 | 法律规则分类口诀 | 委任主体,准用文件,其他的都是确定性规则 |
| 3 | 立法效力口诀 | 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
| 4 | 立法裁决 | 地方性法规 vs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提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vs 地方政府规章 → 国务院裁决 |
| 5 | 修宪 | 提案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体代表 2/3 以上;主席团公布 |
| 6 | 宪法宣誓组织者 | 这个"官"由谁产生,就由谁组织;政协主席不宣誓 |
| 7 | 人大代表人身保护 | 县以上要许可,县以下只报告 |
| 8 | 质询权人数 |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联名 |
| 9 | 政治安全 | 政治安全 = 政权安全 + 制度安全 + 意识形态安全;核心 = 政权安全 + 制度安全 |
| 10 | 法治三定位 | 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 |
| 11 | 党内法规体系 | 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1+4"框架 |
| 12 | 民法基本原则 | 自愿 · 公平 · 诚信 · 守法与公序良俗 · 绿色 |
| 13 | 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 8 周岁无行为能力;8 周岁以上限制;18 周岁(或 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 |
| 14 | 宣告失踪 / 死亡 | 失踪 2 年;死亡普通 4 年、意外 2 年 |
| 15 | 诉讼时效 | 普通 3 年;最长 20 年;三费不受限制;中止消除后再算 6 个月 |
| 16 | 监护顺序 | 法定监护 5 个顺序;撤销权人不包括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是第一责任人 |
| 17 | 民法典分则高频 | 自助行为(必要范围 + 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补偿);自甘风险;用工单位责任 |
| 18 | 紧急优先权 vs 紧急征用权 | 优先通行与优先使用是两个权利;赔偿主体是民警所在公安机关 |
| 19 | 紧急征用损失 | 《人民警察法》→ 赔偿;《应急处突法》→ 补偿 |
| 20 | 管制权 | 现场管制需上级公安机关 +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21 | 戒严 | 部分地区 → 国务院决定、总理发布;全国或个别省区市 →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 |
| 22 | 行政复议期限 | 申请 60 日(未告知权利最长 1 年);普通程序 60 日(可延 30 日);简易程序 30 日;补正 5 日 |
| 23 | 行政复议管辖 | 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 → 县政府;市公安局及支队 → 市政府;省公安厅 → 省政府;公安部 → 公安部 |
| 24 | 复议前置 | 当场处罚 · 自然资源权属 ·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 · 法律法规规定 |
| 25 | 行政诉讼被告 | 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
| 26 | 行政诉讼期限 | 复议后 15 日;直接诉讼 6 个月 |
| 27 | 国家赔偿 | 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是法制部门;行政赔偿 2 年内提出 |
| 28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 · 暂扣降低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 29 |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 立案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 30 | 监察四项限权措施 | 强制到案 · 责令候查 · 管护 · 留置 |
| 31 | 监察措施期限 | 强制到案 ≤12 小时(需管护/留置时 ≤24 小时);责令候查 ≤12 个月;管护 7 日(可延 1—3 日);留置一般 3+3=6 个月,重罪再延 2 个月=8 个月,漏罪重新计算最长共 14 个月 |
| 32 | 折抵刑期 | 管护/留置 1 日折抵管制 2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1 日 |
| 33 | 监察禁闭 | ≤7 日 |
| 34 | 监委决定公安执行 | 技术调查 · 通缉 · 限制出境 · 省级以下留置场所看护勤务 |
| 35 | 报上一级监委批准 | 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 决定留置(市级以下)· 延长留置(省级以下) |
| 措施 | 期限 | 批准主体 |
|---|---|---|
| 强制到案 | ≤12 小时(需管护/留置时 ≤24 小时) | 主要负责人批准 |
| 责令候查 | ≤12 个月 | 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管护 | 7 日内作出决定(可延 1—3 日) | 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留置 | 一般 3+3=6 个月;重罪 8 个月;漏罪共 14 个月 | 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报上一级批准;省级报国家监委备案 |
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办案主体(4 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行政案件中派出所也是】、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备注:强制隔离戒毒属于强制措施。
对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做出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管教。如果有严重不良行为,可以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送入专门学校矫治教育。
无论投案方式如何,都应当及时受理【受理不代表立案】,并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
以下情形不登记:①性质和事实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不必登记;②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应当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 案件类型 | 时限 |
|---|---|
| 行政案件 | 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疑难复杂不超过 3 日 |
| 刑事案件 | 原则上不超过 3 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询的不超过 7 日;重大疑难复杂经过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至 30 日 |
|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 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立案登记表和立案回执,将立案回执交给报案人、控告人、扭送人,对提供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收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除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外,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调查处理】 |
|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 应当在 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扭送人等。【移送案件通知书】 |
|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 | ①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②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立案告知书】,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
其它:①报案、控告、举报既可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②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不再制作立案登记表,将相关处理情况在网上接报案登记表中注明;③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措施期限重新计算;④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不得要求报案人自行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报案、控告;不得以损失数额不够、危害结果不重等理由推诿、拖延。
| 程序转化 | 行政转刑事,原行政案件结案不叫撤案;刑事转行政,原刑事案件撤案,刑事案件卷宗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行政案件卷宗 |
| ★ 证据转化 | ①刑事转行政都能转;②行政转刑事,实物类证据可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言辞类证据不可以转,鉴定意见除外 |
管辖有两种:行为地管辖、居住地管辖【户籍地、常住地】。
| 黄赌毒 | 行为地管辖且不适用于当场处罚 |
| 共同管辖 | 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①最初受理地公安机关管辖;②主要违法地公安机关 |
| 争议管辖 | 一般是谁先抓到谁管辖,严格是按照谁先制作《立案登记表》。有争议的请上级指定管辖,可以指定给第三方公安机关管辖;上级机关针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直接指定或自己办理 |
| 专门管辖 | 铁交民林海 |
其它:吸毒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网络犯罪沾边就能管。
| 回避情形 |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 |
| 提出方式 | 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③指令回避 |
| 时间问题 |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效率问题 | ①做出回避前,办案民警不能停止案件的调查;②回避决定作出后,不得参与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审批工作;③在回避前的工作效力,由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来确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证据效力】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情形 | 治安案件 | 刑事案件 |
|---|---|---|
| 警方去调取证据 | 《调取证据通知书》附《调取证据清单》 | 《调取证据通知书》附《调取证据清单》 |
| 当事人主动将证据交给警方 | 《接收证据清单》 | 《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
| 实施扣押等证据保全 | 《证据保全决定书》附《证据保全清单》 | 《查封、扣押决定书》附《查封扣押清单》 |
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调取证据:一般情况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证据和提供时限。
紧急调证:仅限于向单位调取,仅限于行政案件中;电话告知警察身份,调取证据通知书 + 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信等方式送达。
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取得困难时可以是复印件,应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 时限 | 条件 | 批准 |
|---|---|---|
| 12 小时(一般) | — | 派出所批 |
| 延长至 24 小时 | 在 12 小时以内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 | 分局值班负责人批 |
| 延长至 48 小时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 24 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其违法嫌疑 | 分局主管负责人批 |
⚠ 不能从 12 小时直接跳到 48 小时;继续盘问时间起算从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人民警察法》规定 12、48,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程序规定》按 12、24、48 出题。
适用条件: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过程注意事项:着警服的人民警察可不出示证件;便衣民警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对象要求出示证件则应当出示。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老弱病残),因被继续盘问而使其家属无法照顾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其亲友给予照顾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告知被盘问人。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 对象 | 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对本人有危险、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危险的醉酒人;③恐怖活动嫌疑人 |
| 地点和方法 | 使用地点:一般在公安机关内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家属、亲友、单位将其领回照顾,必要时送医院醒酒。 约束方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适用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进行约束,但不得适用手铐、脚铐等警械;确认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
| ⚠ 注意 |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如果遇到袭击人民警察或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时,可以依法适用警械、武器,带至公安机关并在袭警行为得以控制后,不能继续使用手铐、脚铐等警械来约束 |
| 恐怖活动嫌疑人 【考试概率低】 | ①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②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③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④出具决定书。 注意: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
| 类型 | 要点 |
|---|---|
| 书面传唤 |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
| 口头传唤 |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由民警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口头传唤不补证】 现场解释:既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是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 |
| 强制传唤 |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适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旦到案、服从配合调查,就不能继续使用警械。 紧急情况现场使用强制传唤的,需回单位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且补办批准手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强制传唤三个条件:①适用对象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②公安机关经过合法传唤;③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 |
告知程序:①告知本人——传唤时,应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②通知家属——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在询问笔录注明。
传唤和继续盘问的区别:继续盘问适用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嫌疑人和可疑物品,而传唤适用于已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身份不明的人。
异地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必须有三证:办案协作函、人民警察证和相关法律文书(如传唤则传唤证)。
补充(新法修改):①违反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法律,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因使用拘留,询问查证可以 24 小时;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不改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最大查证时间 8 小时。
| 对比项 | 治安传唤 | 刑事传唤 |
|---|---|---|
| 形式 | 可口头,可书面(口头传唤回单位不用补证) | 可口头,可书面(口头传唤回单位不用补证) |
| 传唤时间 | 8h、12h、24h | 12h、24h |
| 拒绝配合的后果 | 口头或书面当事人不听,强制传唤,当场采取强制传唤后,回去补强制传唤的手续 | 口头或书面当事人不听,采取拘传(刑事案件中没有"强制传唤"这个名词,对应的措施叫拘传)。拘传不能补证,也不能补手续。拘传必有证 |
| 告知义务 | 传唤原因及依据通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及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传唤原因及依据通知被传唤人,法律未规定通知家属事宜 |
| 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 只适用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
| 主体 | 2 名以上人民警察 |
| 地点 | 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违法嫌疑人住处、单位、传唤至违法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考试常出指定地点为村委会、居委会等】 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询问,应选择适宜的房间或地点,将被询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 时间 |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一般不得超过 8 小时;涉及人数众多、身份不明的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件复杂、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 24 小时 |
| 询问对象 | ·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 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注明翻译人员信息。 ·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 · 询问未成年人,通知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的,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其它:①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发现违禁品的应当扣押;【在派出所进行询问前一般都是要做安全检查的】②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书面材料的,应当批准;必要时办案民警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按手印;办案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③询问应当个别进行;④询问查证期间要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⑤询问查证间隙,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⑥在治安案件中只有询问,没有讯问,刑事案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才用讯问。
询问被侵害人、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其他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采用通知的形式,不得对被侵害人和证人采取传唤。
询问笔录签名: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按手印。(行政案件是"或",刑事案件是"且")
| 主体 | 需要 2 名以上人民警察 |
| 令状问题 | · 一般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和人民警察证; · 当场检查:除检查住所外,确有必要立即检查的,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事后不必补办检查证; · 检查住所: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可以出示警察证立即检查,否则必须"双证齐全";【回单位不用补证】 · 检查证一次有效,一次一证,不能多次使用 |
| 检查妇女身体 | 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 见证人 | 见证人不能是公安机关的聘用人员,更不能是与本案有任何牵连的人 |
主体: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
| 鉴定种类 | 要点 |
|---|---|
| 人身伤害鉴定 | 情形: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被侵害人要求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有争议的。 注意 1:法律没有规定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家属是否有权利提出人身伤害鉴定; 注意 2: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将情况记录在案,根据已认定的事实做出处理决定 |
| 精神病鉴定 | 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 电子数据鉴定 |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
| 价格鉴定 | 原则:价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提供的购买发票足以认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应当鉴定情形: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难以确定 |
检测:
· 吸毒检测: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属于强制措施);对女性,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酒精检测:原则: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通常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签字确认,事后有异议,不予采纳。需要抽血的情况:①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②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的;③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④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饮酒血液含量:20mg/100ml ≤ 饮酒 < 80mg/100ml;醉酒 ≥ 80mg/100ml。
一般程序:需要异地公安机关执行的,应制作办案协作函,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异地传唤:办案民警应当手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三证齐全),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传唤。协作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提示:①勘验、检查时实施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具备程序 2、3 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代替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段等做文字说明;③一般实施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对于外国人,经当场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①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②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嫌疑的;③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④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 24 小时内进行询问。
应当解除拘留审查情形:①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②不应当拘留审查的;③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④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⑤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的情形:①患有严重疾病的;②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③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70 周岁的;④不宜使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告知笔录是处罚前的必经程序,如果不告知涉及到程序违法或者处罚无效。【如果不做处罚可以不用告知】
· 处罚未成年人,需要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 行政处罚告知只是一个程序,被处罚人只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告知程序中是不能进行复议和诉讼的。
· 涉及严重的,新增处罚审核制度:【审核人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大疑难经听证,需要法治把关。
| 情形 | 标准 |
|---|---|
| 法定必须告知听证权 (当事人申请一定要听证) | 普通治安处罚 3 类:①吊销许可证件;②个人罚款 ≥ 4000 元;③责令停业整顿 单位、出入境个人罚款特殊标准:①对单位罚款 ≥ 10000 元;②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的个人罚款金额 ≥ 6000 元 可能拘留的未成年人:拟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必须告知未成年人 + 监护人听证权;申请听证的不进行公开 |
| 裁量听证 (满足全部条件才听证) | ①案情复杂/有社会重大影响的;②行为人主动要求听证;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
其它:· 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不收费;· 听证基于违法嫌疑人申请而启动,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特别批准;· 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到二人);· 听证主持人只能提出意见,无权做出处罚决定;· 二人以上违法人员对同一案件提出听证,可以合并举行;· 二人以上违法人员只有一人提出听证,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做出处罚决定;· 拘留并罚款的,只要罚款超过 4000 以上,应当告知具有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全案组织听证。
| 主体 | 一名人民警察以上【重点,一名警察即可,新增内容】 |
| 适用情形 |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的;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注:出入境管理的违法行为得出入境机关来处罚,公安机关不能去处罚) 黄赌毒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重点】 |
| 实施流程 |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身份 → 收集证据 → 口头告知【必经程序】→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
| ★ 备案原则 | 人民警察 24h 内备案,交通警察二日内备案;其他(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返回后 24h 内备案 |
| ★ 复议前置 | 对于做出当场处罚的,行为人不能直接诉讼,必须经过复议才可以 |
⚠ 一般情况下现场发现的物证都是扣押回公安机关的,但只有一个特例就是当场处罚——如果在实施当场处罚的过程中发现违禁品的应当当场收缴,而不是扣押。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在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情形 | 金额限制 |
|---|---|
| 被处 200 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 【旧法 50 元,新法 200 元】 |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确实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无金额限制 |
|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无金额限制 |
注意: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 告知程序: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后,并由其签名确认;可以口头履行处罚告知义务,但需要在案卷中注明并签字。
· 询问笔录制作:提供样式,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必要时进行文字说明。
· 审批审核: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行为人 48h 内办理完毕【48h 从到案开始,结束是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结案时间】。
· 效果: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不宜快速处理转一般程序,收集的证据依然有效。
| 治安违法 | 违法行为在 六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逃逸例外 |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逸,案件不受六个月追诉时效限制 |
| 其他违法行为 | 在 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这里指的是公安机关办理但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治安行为】 |
| 控告例外 | 被侵害人在追诉失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
| 延长至 5 年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
| 违禁品 | 公安机关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收缴 |
| 一事不再罚 |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对未成年人的处罚 | ①不满 14 周岁的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②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生日从第二天起算】 |
| 精神病人的处罚 | ①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③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应当给予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 对盲聋哑的处罚 |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
| 对醉酒的处罚 | 应当给予处罚 |
| 对单位处罚 | 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一人多案 |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
| 一案多人 | 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
| 嫌疑人身份不明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期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
| 审核人员 | 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法治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
治安处罚的种类一共有六个:①警告;②罚款;③行政拘留;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⑤限期出境;⑥驱逐出境。
· 警告:警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口头警告不算处罚。
行政拘留:5 日以下;5 日以上 10 日以下;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场所:拘留所。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 20 天。拘留执行完毕前,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拘留处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 20 日。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以吊销特种作业许可证、枪支管理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
| 直接强制 | 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
| 间接执行 | 代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 程序 | 催告 →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 执行 |
| 催告书应载明 | 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和方式;②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③被处理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注意:催告书上没有救济途径【救济途径在告知程序中有】 |
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 3% 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数。
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对被决定拘留的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的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 组合 | 执行顺序 | 期限抵扣规则 |
|---|---|---|
| 行政拘留 + 强制隔离戒毒 | 先行政拘留,后强戒 | 行政拘留时间计入强戒 2 年,连续计算,不叠加 |
| 行政拘留 + 社区戒毒 | 先执行行政拘留,拘留完毕再启动社区戒毒 | 行政拘留不计入社区戒毒 3 年,不抵扣 |
· 送入至拘留所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的第二天为实际拘留天数的第一日;
·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所以同一行为已被羁押超过行政拘留时间的,不再执行。
拘留后又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担保人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剥夺;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①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④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①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给予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过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给予行政拘留,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所、身份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副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 对象 | 原则上 | 例外(要执行拘留) |
|---|---|---|
| 14—16 周岁 | 不执行 | 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②1 年内 2 次以上违法 |
| 16—18 周岁初次违法 | 不执行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有前科 / 有罪判决 |
| 70 周岁以上 | 不执行 | 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②1 年内 2 次以上违法 |
| 孕妇 / 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 一律不执行 | 无任何例外 |
未成年人配套矫治:对不予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原工读学校,≠少管所)。
①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②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③生活不能自理的;④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定义:①曾违反治安管理,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出的,仍应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②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仍应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 风险等级 | 情形 |
|---|---|
| 高风险类 (现实危险性) | 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②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③有精神障碍诊断,或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④有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⑤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有肇事肇祸可能 |
| 中风险类 (潜在危险性) | ①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②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③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④社区矫正对象,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 3 年;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 3 年且未责令社区康复;⑥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 |
| 低风险类 | 不属于高风险、中风险情形的其余社会面吸毒人员 |
| 原则 |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
| 可以治安调解的情形 |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
| 参与人员 | ①由办案民警主持,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人员参与帮助调解;②当事人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当事人年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本人同意可不通知;③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
| 现场调解 |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 当场调解原则上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但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结果 | ①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②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新法修改,将旧法的"处罚"修改为"处理"】;③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备注【新法新增】:公安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再处罚。 |
| ★ 调解时间 | 调解一般为一次(三个工作日内)。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的,经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
扩展:刑事公诉案件和解:①民间纠纷而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②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严禁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办案人员应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 24 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对于紧急情况需要在 24h 内进行鉴定、辨认、检查、查验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 24 小时内移交。
| 种类 | 对象 | 重点 | 决定权关键点 | 性质 |
|---|---|---|---|---|
| 扣押 | 涉案物品(证据) | ①扣押是收缴和追缴的前置程序,可以先临时扣押,带回公安机关后再研究是收缴还是追缴;②应当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③做题提到现场一般都是扣押;④只有当场作出处罚的、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 无决定权,临时保全;标准 30 日,情况复杂经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的可延长 30 日 | 调查临时措施 |
| 收缴 | 非法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赌资等) | 适用于违禁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使用的工具等非法财物;如果是被害人、第三方的物品不能收缴 | 县以上公安;派出所可处理违禁品 / 500 元以下无异议财物【贵重的县级,500 以下无异议派出所处理】 | 实体处理,没收非法财物 |
| 追缴 | 违法所得 | — | 县以上公安;退受害人的可由派出所做 | 追回违法收益 |
登记:被侵害人或善意的第三方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产的信息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必要时可以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 结案(5 种) | 终止调查(3 种) |
|---|---|
| ①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②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③做出处罚决定,且已执行的; ④违法事实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⑤做出执行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 | ①没有违法事实; ②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③违法嫌疑人死亡 |
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限开始之时或日不计算在内。
| 送达方式 | 要点 |
|---|---|
| 直接送达 | 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村)居委会代收 |
| 留置送达 |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和按手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副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按手印,即视为送达 |
| 委托送达 |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
| 公告送达 |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60 日【兜底】 |
| 依法对刑事案件 | 立案、侦查、预审 |
| 强制措施 |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
| 不予立案 / 撤案 |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销案件 |
| 移送起诉 |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代为执行刑罚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
| 执行 |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注意: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内部监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
| 案件类型 | 时限 |
|---|---|
| 一般案件 | 不超过 3 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不超过 7 日;重大疑难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 30 日【3、7 + 30】 |
|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 | 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 7 日 |
| 经济类案件【7+30+30】 | 应当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30 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0 日 |
| 安全生产犯罪案件【3、7、30】 | 3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 7 日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自受案 30 日内决定 |
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物,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应当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本单位管辖。
其他应当立案的情形:①检察院通知立案的;②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可能判处 3 年以下刑期,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
| 立案程序 | 不予立案程序 |
|---|---|
| · 呈批: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决定:批准立案后,应制作立案决定书; · 通知:制作立案通知书,但涉及到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况不予告知 | · 呈批: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决定:批准不予立案,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 告知: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3 日内送达控告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涉案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对行政执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在接受案件的 24 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 3 日内补正: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注意:①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送达的案件移送书中需要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③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 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应当接受,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 应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不再出具立案回执;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的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 经审查发现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 公安机关应在接受案件 3 日内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还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案件卷宗;
· 决定立案的,移送机关应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 3 日内将涉案物品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 立案后决定撤案的,应当将撤案决定书连同卷宗材料送达移送机关。对依法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移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 行政机关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可向作出不予立案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 公安机关收到提请复议的材料 3 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 移送机关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仍存在异议,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建议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立案之前不技侦【重点】 | 立案前不得使用技术侦查 |
| 视频询问应录像 | 一般是异地询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
| 抽样取证应说明 | 确因客观条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
| 不看余额看接收 | 涉及资金流入流出的,可以按照账户接收的金额数量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组织;③涉外犯罪;④经济犯罪;⑤集团犯罪;⑥跨区域犯罪【新增】;⑦移送管辖。
·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以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管辖。
· 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输途中被抓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 讯问主体 | 公安 / 检察院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当场做讯问笔录 |
| 讯问地点 | · 已羁押:看守所讯问室;讯问室不能在二楼以上,要和办公区分开。 · 不需要逮捕拘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嫌疑人住处,要出示证明文件。 · 紧急特殊情形:可现场、住处、医疗机构、执行场所讯问(伤病、怀孕、正在执行拘留戒毒服刑、爆炸杀人等紧急案件) |
| ★ 传唤时间 | 一般最长 12 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经批准最长 24 小时;禁止连续传唤变相拘禁。传唤证到案、结束时间由嫌疑人签,拒签侦查人员注明 |
| 特殊对象讯问要求 (同样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 · 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女性未成年,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 聋、哑人:要有通晓手语翻译,笔录注明情况。 · 不通晓当地语言:配备翻译人员 |
| 律师权利 |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嫌疑人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 |
| ★ 录音录像 | 一般案件可以录;无期、死刑、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 供述书写 | 嫌疑人可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收到要注明收到时间并签名(同样适用于证人、被害人) |
| 笔录核对 | 宣读或交嫌疑人核对,可补充修改;核对无误逐页签名捺印,末页写核对确认语句(同样适用于证人、被害人) |
①主体: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不少于 2 人;②地点: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现场询问出示警察证即可,其他地点需要出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④询问聋哑的需要相应的翻译人员,笔录中要注明聋哑情况和翻译人员信息;⑤时间:最长不超过 12 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持续的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 犯罪现场定义 | 行为人实施犯罪、遗留犯罪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
| 按勘查前是否变动 | 原始现场(案发后到勘查前未遭人为/重大自然破坏,勘查价值高);变动现场(现场状态已改变,勘查首要查清变动原因) |
| 按和主要犯罪行为关系 | 主体现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地点,痕迹物证多,勘查重点);关联现场(来去路线、抛尸抛赃等关联地点) |
| 按有无伪装破坏 | 真实现场(没有伪装破坏),分为室内现场、室外现场 |
| 室内现场 | 封锁出入口、布置警戒;划定外围警戒,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
| 室外现场 | 设置警戒范围、警戒线告示牌;刮风下雨日晒遮盖保护痕迹物证;道路现场先拍照原始状态再移动物证尸体;繁华地区增派警力疏导群众;保护范围宁大勿小 |
| 尸体保护 | · 露天尸体:席子塑料布遮盖,防晒防雨,防止物证流失。 · 水中尸体:尚有存活希望不打捞;必须打捞禁止铁钩拖拽。 · 火场尸体:尽快转移,尽量担架搬运,保留原始姿态。 · 吊挂尸体:尚有生命——剪绳索救人,完整留存绳索;已经死亡——不急于解下,保持原状等待勘查。 · 山野尸体:专人看守,防止野兽破坏 |
| 痕迹物证保护 | 标示保护、记录保护(移动前完整拍照)、遮盖保护(恶劣天气遮盖,必要时挖排水沟)、转移保护(选择损耗最小方式转移) |
其他:生物物证视为具有传染性,做好防护,接触后及时消毒清洗;现场保护是基层民警职责,是动态过程。
| 定义 | 侦查人员对犯罪相关场所、痕迹、物品、尸体、人身,依靠感官、科学技术开展勘验检查。对象: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 |
| 实施主体 | 2 名以上侦查人员,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尸体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应当邀请 1—2 名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做见证人 |
| 勘查流程 | ①初步勘验:固定、记录现场原始状态;②详细勘验检查:发现、固定、记录、提取痕迹物证,做好勘查记录 |
| ⚠ 注意事项 | 勘查人员佩戴头套、手套、鞋套、口罩(三套一罩);触碰现场物品拿边角、棱边,不要触碰物体中间部位 |
| 现场图 | 组成:图框、图题、图体、指北标志、比例尺、图例、案发情况、绘图说明。 图题格式:案发时间 + 案发地点 + 被害人姓名 + 案件性质 |
| 现场照相(4 类) | ①现场方位照相:记录现场周边环境、道路、地形地物;②现场概貌照相:反映现场整体全貌,一般对角线拍两张;③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拍摄嫌疑人活动区域、痕迹物证及周边物品关系;④现场细目照相:特写细小痕迹物证 |
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或医师(不分男女)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强制检查必须先批准后检查】
对被害人检查应征得本人同意,被害人不适用强制检查。
检查情况应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通知死亡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不需要家属同意,未签名、未到场的在笔录中注明】
注意: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原则:①检查法定程序原则;②坚持侦查实验条件力求与原始条件相同或接近原则;③坚持同一实验反复多次进行原则。
程序:①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②应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③可以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④应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应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⑤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过程和结果保密;⑥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⑦侦查实验一般在案发地点进行,爆炸等危险性的实验应在其他地点进行。
| 主体 | 不少于 2 人 |
| 对象 |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 审批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 |
| ★ 令状(先行搜查) | 一般都需要搜查证,但侦查人员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到下列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搜查: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突发的紧急情况。 口诀:携带凶器、有危险品、毁灭证据、隐藏其他嫌疑人,可以先行搜查。 |
| 其它注意 | ①搜查情况应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拒签或不在场的在笔录中注明;②进行搜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交出可以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不需要审批,但在室内进行破坏性搜查,须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③对搜查中获取的证据,应当拍照后给予扣押 |
| ★ 注意 | 只有刑事案件中有"搜查",治安案件中没有;但是治安和刑事都有"检查"。 |
主体:不少于 2 名侦查人员。
对象: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若已查扣,3 天内解除查封、扣押。一般查封适用不动产和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等特殊动产,扣押适用于动产。
| 审批层级 | 范围 |
|---|---|
| 办案部门负责人 | 一般情况、扣押财物、文件 |
| 现场指挥人员 | 现场勘察或搜查中的扣押财物、文件 |
|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 ①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②可能严重影响生产经营;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个人信息);④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⑤查封船舶、航空器等不易移动的特定动产 |
执行:①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②扣押、查封的财物、文件,应同见证人、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附件、持有人、公安机关物品管理处);③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交给持有人保存,并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副卷、持有人);④强制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才能强制;⑤查封、扣押笔录:有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拒签的在笔录中注明。
处理:①涉嫌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合法财产登记后返还;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后无人领取的,随案移送;②容易腐烂变质以及不易保存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③作为证据使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押,诉讼终结后处理。
目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士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后,应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一定是书面),附上三证(机构鉴定资质证、鉴定人鉴定资质证、指派或聘请书)。多人参加鉴定,客观注明各自鉴定意见。当事人自己提交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可以参考,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告知: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有遗漏、有新需要鉴定的证物、有新鉴定要求、鉴定意见不完整、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程序违法、虚假、没有资格的和各种违规存在问题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重新鉴定。
⚠ 只有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都计入办案期限。
辨认不需要审批。人照物,7、10、5。
| 范围 | 调查核实阶段,不能使用技术侦查。主要针对国、恐、黑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还有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使用 |
| 批准 | 需经过设区的市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种类和期限 |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过审批,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的,应及时解除;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 证据使用 | 可作为证据使用 |
| 技侦对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直接关联的人 |
对象:应当逮捕而正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发布主体:县级公安机关可以在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决定的通缉,由公安机关执行】
| ①物证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
| ②书证 | 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图标或符号。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否则为物证。 · 一个证据既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 · 书证产生于案发前、中、后,但是不产生于诉讼活动中; ·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表格、清单等属于勘验笔录;但当事人于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目录或清单不是证据; · 书证 vs 电子数据:原始是纸质实物 → 书证,哪怕之后把纸质书证扫描成图片存入 U 盘,原件依旧是书证 |
| ③证人证言 | — |
| ④被害人陈述 | — |
| 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 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也可认定有罪 |
| ⑥鉴定意见 | — |
| ⑦侦查活动中各种笔录 | — |
|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
| 按来源 | 原始证据:直接从案件本身获取,未经过转述和复制(最典型的是目击证人所做的陈述)。 传来证据:通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的证据。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指纹、音视频等电子数据属于传来证据 |
| 按证明力 |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某人是否犯某案。 ★ 提示:任何物证都不是直接证据——你不可能仅通过一个带血的匕首就断定作案凶手,需要依靠各类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证明某人是否犯某案 |
| 按表现形式 | 言辞证据;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一般属于实物物证,但如果是讯问等情况录下的录音录像,属于言辞类证据) |
·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有作证的义务;如果警察是证人不能回避,需要出庭作证;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证人费用: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被害人没有补助,民事案件证人也没有。
| 适用主体 | 公检法都可以执行,谁决定谁执行 |
| 适用对象 | 拘传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
| 审批机关 | 《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资料;拘传必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结束时间。拒绝签字的,备注即可 |
| ★ 时间 |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案件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 24 小时 |
| 注意 | 对证人、被害人使用文书《询问通知书》。治安案件中传唤是必经程序,才能使用强制传唤;而刑事案件中可以不经过传唤直接上拘传。 |
| 措施 | 适用对象 | 法律文书 |
|---|---|---|
| 传唤 | ①立案侦查但未被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的;②在现场发现的;③自动投案或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 ①传唤证;②③情形出示人民警察证,口头传唤 |
| 拘传 | 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②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直接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 拘传证 |
| 提讯 |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提讯提解证 |
| 传讯 | 被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 传讯通知书 |
| 决定 / 执行机关 | 决定机关:公、检、法;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
| 适用条件 |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无社会危险性;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
| ★ 禁止条件(不得取保) | 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例外:病重/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仍可取保 |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保证、保证金保证不能同时对同一个人使用。新规:能够提出合格保证人的,原则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不再仅限未成年人优先) |
| 保证金保证 | 数额起点:普通 1000 元以上;未成年人 500 元起;省级公安可上浮上限。仅限人民币,禁止外币、实物。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专门账户;一次性缴纳,不得分期缴纳;办案人员不得代收代领。未违反规定的,凭解除文书去银行领取。公安决定保证金保证,3 日内送达通知书 |
| 保证人保证 | 适用保证人情形:①无力交纳保证金;②未成年人;③已满 75 周岁。 保证人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监督、报告);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④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责任:①行政责任——不履行义务,处 1000—20000 元罚款,由公安执行;②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责;③无民事责任 |
| ★ 期限 | 取保候审最长 12 个月 |
|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 | 法定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24 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传讯时及时到案;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②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这里身份证不是强制的,监视居住是需要上交身份证的】 |
| 执行 | 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协助。离开市、县:派出所负责人批准;检、法决定取保的,外出要征得检、法同意。居住地变更:执行派出所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交由新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
| 违反义务的后果 | ①已交保证金:视情节没收部分/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②保证人罚款不服、被取保人没收保证金不服:先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可申请复核 |
| 决定 / 执行机关 |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执行 |
| 适用条件 | 逮捕替代: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①重病生活不能自理;②怀孕/哺乳自己婴儿;③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④案件特殊需要监视居住;⑤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 取保替代: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保证金、也提不出保证人 |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一般优先本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居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侦查有碍,经上一级公安批准,也可指定居所。 指定居所居住,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法定例外情形除外);同时通知辩护律师,材料抄送同级检察院。 住讯分离:讯问必须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禁止在指定居所内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居所 |
|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讯(共同居住人、律师不受限制);③传讯及时到案;④不得干扰证人;⑤不得毁证、伪证、串供;⑥出入境证、身份证、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 |
| 执行方法 | 派出所执行;离开居所、会见通信需要审批;不停止案件侦查;可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侦查阶段可监控通信 |
| 违规后果 | 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可逮捕,逮捕前可先行拘留 |
| ★ 期限 | 最长 6 个月 |
| 刑期折抵 (仅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管制:1 日折抵 1 日;拘役、有期徒刑:2 日折抵 1 日 |
| 强制措施 | 是否关押 | 能否折抵刑期 | 折抵规则 |
|---|---|---|---|
| 取保候审 | 在外自由生活 | ❌ 不能 | 无 |
| 住处监视居住(家) | 在家 | ❌ 不能 | 无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指定场所、高度限制 | ✅ 可以 | 管制 1:1;拘役/有期 2:1 |
| 刑事拘留(看守所) | 羁押关押 | ✅ 可以 | 管制 1 羁押抵 2;拘役/有期 1 羁押抵 1 |
| 逮捕(看守所) | 羁押关押 | ✅ 可以 | 同上 |
★ 先行拘留 7 种情形(可先抓人,后补拘留证)【普通拘留:执行必须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是特例,可以先拘留后补办拘留证】:
①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②被害人、现场目击者指认犯罪;③在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⑤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这个依然是现行犯】;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⑦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办案部门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应当出示拘留证。
异地拘留:异地执行拘留,应当通知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手续完备,当地公安应当配合。
| 决定与执行机关 | 决定权:检察院(批准/决定)、法院(决定);执行权:公安机关,需要 2 名以上民警执行 |
| ★ 应当逮捕(3 类) 【前提: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 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②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应当逮捕;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应当逮捕 |
| 可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可以逮捕(哪怕是有期徒刑以下) |
| 可以不逮捕 | 认罪认罚,罪罚较轻,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作出不批捕/不予逮捕决定【检察院】 |
| 执行逮捕 | 必须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不存在先行逮捕,逮捕不能先抓人后补证,和先行拘留区别!)。2 人以上执行,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24 小时两件事:①通知家属逮捕原因、羁押处所(无法通知除外);②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 |
| 不批捕的救济途径 | 公安不服:可以向原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公安收到不批捕决定:已经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监视居住条件的,变更强制措施 |
| 阶段 | 审查批捕(侦查阶段)【检察院不批捕】 | 审查起诉(起诉阶段)【检察院已经批捕了】 |
|---|---|---|
| 处理方式 | 只能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 可退回公安补侦;检察院也可自行侦查 |
| 次数 / 期限 | 无次数、时间限制 | 最多 2 次,每次 1 个月。 1 次补侦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2 次补侦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补侦结束,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
| 绝对不起诉 | 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 应当不起诉 |
| 相对不起诉 | 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罚 → 可以不起诉 |
| 存疑不起诉 | 经过 2 次补侦,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应当不起诉(检察长批准) |
| 附条件不起诉 (暂缓不起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 | 条件:未成年 +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人身)、第五章(财产)、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可能判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悔罪表现,应当不起诉。 考验期:6 个月—1 年。 程序:检察院决定;做出前听取公安、被害人意见;公安可书面提出意见、报上级公安批准移送检察院。 异议处理:未成年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提异议 → 应当起诉;但如果是无罪辩解且理由成立 → 直接做出不起诉。 公安: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复议、提出复核 |
可以担任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近亲属。
| 绝对禁止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限制;正在服刑、缓刑、假释考验期内 |
| 相对禁止 【原则不能,近亲属/监护人委托则例外】 | 公检法国安监狱监察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本案利害关系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被开除公职 + 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法官检察院离任后,不能在原单位办案 |
委托辩护时间:公诉案件——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重点: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阶段 | 律师权利 |
|---|---|
| 侦查阶段 | 了解罪名案情、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不能核实证据】 |
| 审查起诉阶段 | 核实证据;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会见通信(国恐案件:三证齐全,48 小时安排会见;国恐会见需要许可,不是不受限);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律师两项义务:①特定证据开示义务——收集到嫌疑人不在场、未达刑事年龄、精神病不负刑责的证据,及时告知公、检;②保密义务——对委托人信息保密;例外:正在/即将发生的危害国安、公共安全、严重人身暴力犯罪,应当告知司法机关。
法律援助: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外加缺席审判需要法律援助。
同案辩护规则:一名辩护人不能同时为 2 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两名辩护人可以共同为 1 名嫌疑人辩护。
适用条件:羁押后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看守所应当告知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嫌疑人、被告人可向看守所申请,看守所 24 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 项目 | 委托辩护律师 | 值班律师 |
|---|---|---|
| 身份 | 辩护人 | 法律帮助者,不是辩护人 |
| 出庭 | 可以出庭辩护 | ❌ 不能出庭 |
| 调查取证 | 有调查取证权 | ❌ 无调查取证权 |
| 阅卷 | 审查起诉起可查阅摘抄复制 | 审查起诉:仅查阅;审判阶段:查、摘、复制 |
| 委托关系 | 当事人委托 | 不接受委托,不可转为委托辩护人 |
批准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应当集体讨论。
起诉意见书: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移送前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分别写明对每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提出处理意见。被害人提附带民事诉讼,应记录在案,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 向检察院移送案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留存备份。
| 直接送达 | 公安司法机关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交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代收;送达回证签收日期 = 送达日期,必须有送达回证 |
| 留置送达 | 收件人/代收人拒收、拒签字盖章时使用。两种操作:①邀请邻居等见证人到场,写明拒绝事由,送达人 + 见证人签名盖章;②留在住处,拍照、录像记录过程。文书留在住处即视为送达,效力等同于直接送达 |
| 委托送达 | 收件人不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直接送达困难,委托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
| 邮寄送达 | 诉讼文书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转交送达 | 针对特殊人群:军人、服刑罪犯、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人,由相关部门转交 |
· ✅ 所有送达,都要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记载:送达机关、收件人、文书名称、时间地点方式、各方签名盖章、签收日期。
易错点:回执信息写在送达回证上,不是写在诉讼文书本身。
· 送达方式可以转换:直接送达不成功,可以留置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错误表述:直接送达不成,应当转为邮寄送达(不是"应当",是可选择)。
| 考点 | 考查特点 |
|---|---|
| 一 群众工作能力 | 内容最庞杂:宣传教育、沟通协调、组织动员、服务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风险识别、安全检查、特种行业、大型活动、危险物品、娱乐场所 |
| 二 公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 难度中等,题目数量逐年递增,考查方式极灵活——以图表或对话呈现大数据、信息链、情报流程;读懂题干、看懂图表是答题关键 |
| 三 公安勤务能力 | 巡逻、盘查、继续盘问、接处警;出题人喜欢交叉考查,常引用案例;近几年分值处于上升期 |
| 四 应急处突能力 | 主要以情景分析为主,3 分左右;涵盖事态研判、先期处理、秩序控制、妥善处置 |
| 五 警务技能 | 警械武器使用、催泪喷射器、手枪使用常考 |
①选派民警担任辖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程;②宣传应保护被宣传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③宣传应做到内外有别,遵守保密制度,保密事项不得对外宣传;④宣传不得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例如不得在居民区用喇叭高声巡回播放)。
核心提示:出题套路是题干与选项不对应——题干问"下列属于组织群众的是?",选项里放三个"宣传教育"加一个"组织群众",一定要先看清题干问的是什么。现场民警不得接受采访:需经本单位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同意;重特大案件需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有选择性地报道。
| 一标三实 | 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 |
| 两队一室 | 社区警务队、案件办理队、综合指挥室;社区民警占派出所警力比应在 40% 以上;坚持"两队互为协同、一室支撑两队",落实派出所主防责任 |
| 一村(格)一警 | 也叫"一村一辅警",配齐辅警或警务助理,与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协同 |
| 一管三防 | 管控治安要素 + 防辖区发案、防涉稳事端、防治安事故 |
· 社区民警按规定时限核查报告上级推送的辖区实有人口异常轨迹动向;核查以实地走访为主,结果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 人口调查重点掌握的三类人员:①危险人员——因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人员、公安部七类重点人员(涉恐、涉稳、重大刑事犯罪前科、涉毒、在逃、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重点上访人员);②重点住户——单身独居户、私房出租户、人户分离户及有违法犯罪嫌疑户;③重点地区人员——交通要道、公共复杂场所及城乡接合部等住户人员。
· 注意发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 需要采取特定措施进行帮教转化的人员(11 类):①宣传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②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③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的人员;④吸毒人员;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⑥家庭暴力加害人;⑦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⑨被取保候审人;⑩被监视居住人;⑪其他规定的人员。帮教转化工作原则上以居住地为主,户籍地、涉事地予以配合。
| 主体 | 要求 |
|---|---|
| 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 5 年的人员 | 首次见面应开展法治教育谈话,制作谈话记录,逐人建立档案;社区民警应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 |
| 吸毒人员 | 滚动排查、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类别评估 |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 报到时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每月督促罪犯报告一次活动情况 |
| 家庭暴力加害人 | 送达家暴告诫书 7 日内进行查访;首次查访未发现再次实施家暴的,每 3 个月查访一次;连续三次未发现再次实施家暴的,不再查访 |
| 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不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责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每月报告活动情况 |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 协同精防人员进行随访;有现实危害的,开展应急处置、送医救治 |
| 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 | 及时告知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后果,3 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
⚠ 发现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持有驾驶证的,应当通报交管部门。
①作为民警不能承诺任何一方我们能做什么;②协调过程中不能"要求""责令""命令";③对话类题目要从了解群众想什么、有什么愿望和诉求入手。
服务群众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职责范围内,不能有越权行为。
【补充】"一线串"走访工作法:在提前谋划的基础上合理串接工作,在走访时把各项工作有机相连(走访、宣传、盘查、检查、管理、共建),争取单位时间内成效倍增。
· 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走访调查、接处警、情报信息收集和研判等途径及早发现,力争"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 《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 矛盾纠纷的类型: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邻里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 考试识别点:给出案例后要能识别出来,然后选择调解处理(注意,不是治安调解)。
· 开展纠纷调解: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之下进行;当事人双方参与;可以邀请其亲朋好友、本社区具有威望的人参与;民警开展双方工作,在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但调解协议不可强制执行。
| 项目 | 治安调解 | 司法调解 | 人民调解 |
|---|---|---|---|
| 主持 | 公安机关 | 法院 | 各类民间组织 |
| 适用对象 | 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违法行为 | 民事纠纷 | 民事纠纷 |
| 程序 | 有法定程序 | 有法定程序 | 无法定程序 |
| 效力 | 无强制执行效力 | 有强制执行效力 | 无强制执行效力 |
| 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 比如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检查 |
| 有效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 通过广泛、经常、有效的安全检查,整体提升社会安全程度 |
| 干扰、阻断甚至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 有可能扣留打算用于犯罪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破坏犯罪环境,迫使准备犯罪者放弃侵害企图、中止犯罪行为 |
| 落实防范责任,严密安全管理机制 | 不仅可以具体地堵塞漏洞,而且可以发现治安管理机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
主要内容:①处于要害岗位可能严重危害治安的人员;②影响甚至破坏安全的物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等违禁物品);③不利于维护治安的环境;④可能妨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基本方式:感官检查、仪器检查、利用动物检查。
常用方法:从时间安排考虑——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从内容安排考虑——全面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从环境条件考虑——专门场所定点检查和不依赖专用场所的临场检查。
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①实施检查一方的安全防护问题;②接受检查一方的权益保护问题(必须以合法为限度)。
| 公共领域 (实施检查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出示工作证件即可依法检查) | ①所有公共场所;②大型活动场所;③危险物品存储场所;④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不动的属于私人财产);⑤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⑥单位或居民区公共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等 |
| 私人领域 (视情况按法律程序实施) | 见下方三个要点 |
| 旅馆业 | 八项制度:开业审批、验证登记、旅客财物保管、来访登记、值班查房(一般性查房 + 重点性查房)、情况报告、门卫值班、旅客遗留物品处理 |
| 印章业 | ①开业审批备案制度: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非公章刻制行业无须公安机关核准;②情况报告制度;③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谁主管,谁负责") |
| 印刷业 | ①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②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③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 |
| 旧货业 | ①有无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②有无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③有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机动车修理、回收业 | ①承修或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②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及车辆其他部位有无改动破坏痕迹;③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④有无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5 种情形:①不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②虽登记但未按要求登记,必填项漏填;③对旅客信息进行了登记,但填写时未查验旅客身份证件;④多人住宿时只登记一人住宿信息;⑤虽登记但未按要求录入电脑或未按要求传输给公安机关。
处置措施:①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责令主办方停止活动(现场人员严重超载;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主办方擅自变更活动场所或内容;主办方、场地提供者不落实安全责任,现场秩序混乱影响活动正常进行);②将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强行带离现场;③对经公安机关命令解散而拒不离去的群体,可强行驱散。
【补充一】行政许可中"弄虚作假"的责任: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给予处罚;属于上述事项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二】足球比赛安全管理:赛区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球票发售工作,核定每场比赛的安全容量。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总座位数量的 80%。
· 概念及范围:具有杀伤、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燃化学品。简化记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 安全检查 5 项:①检查登记和审批情况;②检查生产、储存及运输场所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③检查有无非法销售和使用的情形;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主体资格;⑤检查废物处置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 公安机关职责(7 项):①登记、备案、审批发证;②监督检查;③日常指导(以建议、劝告、示范等方式);④审查、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⑤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⑥查处事故——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追究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⑦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治安义务:
1. 保障场所消防安全:①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②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③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不得设置障碍物;④消防设施及时更新、维护。
2. 依法配备软硬件设施、调整场所内部结构:①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禁毒、禁止卖淫嫖娼等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止或限入标志,标明举报电话;②歌舞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录像资料保存 30 日备查;③包厢、包间应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隔断、不得有内锁装置、不得设立房中房(卫生间除外);④营业期间亮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⑤建立营业日志,营业日志不得删改,留存 60 日备查。
3. 合法经营、守法经营:不得经营赌博业、娼妓业、色情表演业;游艺场所不得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得提供陪侍活动、不得容留或介绍卖淫嫖娼。
4. 配合治安监督检查:治安管理人员查阅闭路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娱乐场所应及时提供。
5. 依法雇用、管理从业人员。
难度中等,题目数量逐年递增,考查方式极为灵活——一般以图表或对话的方式将大数据、信息链、情报流程呈现在题目中。读懂题干、看懂图表是答题关键。
| 一、数据碰撞类 | 定义:对系列案件进行有效串并之后,通过"犯罪行为与其他活动时空相关"的原理,提取案发时段对应案发地的旅馆业或网吧、电信、银行、交通、交易等海量数据,对多个案发时空点的数据批量对比,找出其中相同者,即可列为嫌疑人。 实操:案发后对案发地前后时间段(通常为前后一周内)进行数据碰撞,查找是否存在该类型犯罪及犯罪行为特征的高危地域人员在案发地住宿或上网的信息,并通过高危地域人员扩展到同行人员(同住、同乘、同时上网人员等)。 常见变体:给出多起案件的体貌特征表(身高、身形、脸型、足迹、衣着、凶器),判断"最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的案件编号;或给出嫌疑人进出时间表,推断作案嫌疑最大者 |
| 二、话单分析类 | 话单信息包含:机主资料、主叫号码、被叫号码、通话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归属地、被叫归属地、电子串号、基站信息。分析主要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着手。 1. 时间角度——可疑特征:①案发前通话次数平稳,接近案发时通话量激增;②案发前机主通话出现规律性呼叫;③案发时突然出现平时不联系的新号码;④案发后通话量变少,甚至该号码从此消失。 2. 空间角度——根据"漫游地""呼叫发起地""小区代码"等信息,对主叫、被叫电话的时间、空间、地点进行分析,得出持机人的行动轨迹;在系列案件中可将多个发案地点在发案时间的通信情况进行号码碰撞得出交集。 3. ★ 出题人最喜欢问的两个问题:(1)谁是组织者?→ 找到信息最后汇总的人,或组织关系图中人员关系最复杂的人;(2)谁是积极参与者和团伙成员?→ 找到信息出现或频繁出现的人,一般而言频率越高可能性越大 |
| 三、矩阵分析与关联图 | 关系图读图规则:用圆圈代表人物,一个圆圈只能代表一人,人名写在圆圈内;实线圆圈=身份已确定,虚线圆圈=身份不能确定;方框代表公司、帮会、社团等组织;线条表示关系:实线=已经证实存在关系,虚线=分析员推测而未被证实的关联。考试只需会看图读取信息。 矩阵图图例:已确认的关联 / 待确认的关联(人与物、人与人分别区分)。考生仅需读懂矩阵图即可 |
| 四、流向图类 | 根据资金流、充值币流等流向图判断涉案人员角色、主犯、是否存在分赃不均等。读图要点:看每一笔的方向、金额差与回流路径 |
| 五、柱状图、饼状图、折线统计图类 | 情报分析类题型中占比最高。拿分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快速从题干中锁定有效信息来应对题目 |
| 六、犯罪预测类 | 通过对过去一段时间辖区范围内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规律进行研究,发现治安薄弱地带,采取补救措施,预测可能发生的案件、可能受害的人群、可能发案的地点,提前部署警力。 ★ 核心原则:哪里问题严重,哪里就需要加强巡逻。 |
| 分类标准 | 类型 |
|---|---|
| 主要的巡逻方式 | 徒步巡逻(主)、车巡(辅)、自行车巡逻、骑巡、空巡、舟巡 |
| 巡逻身份是否公开 | 着装巡逻(主)、便衣巡逻(辅) |
| 巡逻路线是否固定 | 不定线巡逻(主)、定线巡逻(辅) |
| 居民区 | 应以步巡为主;注重入户拜访调查,通过户口管理、人口调查、查验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活动开展巡逻 |
| 公共复杂场所或繁华商业区 | 以巡查、访查、检查为主要执勤方式,步行、自行车巡为主,车巡为辅 |
|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地段 | 加强巡逻守望,合理设置巡逻治安岗亭,实行属地治安管理。针对政府这类地点周边巡逻,选择步巡 |
| 乡村、空旷地带、交通干线 | 以车巡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直升机进行空中巡逻 |
注意事项:①着装巡逻民警应按规定着装和携带装备;②执行便衣巡逻任务,应当报经所领导批准,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③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④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做小区域巡查;⑤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进行盘问、检查;⑥遇有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当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⑦巡逻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交通;⑧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车侧应当留一人;⑨优缺点对比:步巡不受环境地形限制和影响,但速度慢、活动范围小;车巡反应快、机动强,但受地形影响较大;着装巡逻震慑作用大但隐蔽性不强,便衣巡逻隐蔽性强但震慑作用不大;⑩人群密集的繁华地区以徒步巡逻为主;交通易堵塞地区应减少机动车巡逻的部署;山城、丘陵地带不适合自行车巡逻。
概念: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形迹可疑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
盘查程序:告知(警察身份、说明理由)→ 盘问(敬礼、亮明)→ 检查(确定对方身份、人身、物品)→ 处理结果(放行或继续)。
| 以语言形式对抗盘查 | 告知实施盘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利,必须予以配合;仍不配合的,可口头传唤,将其强行带至指定地点,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盘查 |
| 随意插兜或掏东西 | 立即语言控制,责令其慢慢将手拿出;若不听命令,加重语言控制力度,同时采取相应戒备姿势,保持适当距离 |
| 不断逼近 | 迅速拉开距离,调节站位,并做好使用相应武力控制的准备,防止袭警 |
| 突然转身离开 | 尾随跟进,注意保持距离;追击逃跑时尽量不要从其背后去抓,防止对方突然回身攻击;若目标分头逃跑,警察必须保持警力优势追击 |
| 徒手袭警 | 立即采用徒手或使用警械控制;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判明情况、作出正确评估 |
| 持械袭警 | 视情况采取行动,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高一级的武力对其控制 |
| 掏取枪械袭警 | 迅速寻找掩体,拉开距离,拔枪准备;多名嫌疑人袭警时,应在掩体后做好警戒,呼叫等待增援 |
盘查可疑人员注意事项:①与被盘查人保持安全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②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检查;③盘问时由 1 人主问、1 人负责警戒;④盘查对象突然转身离开,应尾随跟进、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分类:证件检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
截停地点的选择:弯道处、上坡道、收费站、检查站等能使车辆自然减速的路段;路况条件不允许时可人为设置障碍达到减速目的。不要选择车辆容易逃窜的道路——下坡、岔路口及周边环境复杂等有利于受检车辆加速或逃脱的道路。
| 由前截停 | 在适宜设卡的路段设置检查站,由卡点警察示意停车,引导车辆进入检查区。盘查警察应由嫌疑车右侧绕至车后,在同伴掩护下由车后沿嫌疑车左侧平行线驾驶侧后接近 |
| 由后截停 | 嫌疑车辆在警车前面行驶时,警车应迅速加速到嫌疑车辆左侧示意停车;警车停在距离嫌疑车辆后约 5—10 米处,车头偏向左侧,便于观察前方车辆,又能利用警车作为掩护体 |
| 接近 | 负责盘查的警察要由推进区接近,负责警戒的警察应站在警戒控制区;接近的警察一定要避开车辆撞击区、火力袭击区,尤其是正前方或正后方。由后截停接近时:接近车尾厢时按压尾厢盖检查是否锁好,然后贴近嫌疑车辆左侧推进 |
| 报警 | ①刑事类警情;②治安类警情;③道路交通类警情;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⑤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⑥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
| 紧急求助 | ①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状况,以及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②发现老年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紧急帮助查找;③涉及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④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众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原来自然灾害属于报警内容,《110 接处警规则》修改后调整为求助警情】;⑤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求助事项 |
| 投诉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下列行为:①违法违纪行为;②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③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④对既往发生的违纪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12389"专用举报平台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⑤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
· 文明接警: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 语言规范:接警员应首先表明身份,一般使用普通话。
· 问明情况: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 指导急救:在紧急情况可指导报警人有关应急处置办法。
· 及时处理:①问明具体情况后,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指挥出警并报告领导;②对职责范围外的耐心告知报警人并进行登记;③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迅速前往现场;④接到电信诈骗案件需要紧急处置时,110 报警服务台应当立即转至反诈中心(96110),采取紧急止付、冻结等快速处置措施。
· 接到报警后,110 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指令有关处警力量赶赴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紧急情形,就近调派警力先行处理。
· 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 120 急救中心赶赴现场。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本章节主要以情景分析为主,3 分左右。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
| 事故灾难 | 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
| 公共卫生事件 |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特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
| 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拥挤踩踏事件 |
|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领导职责 |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领导职责 |
|---|---|
| ①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①由事发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场指导或直接负责处置工作; ②跨地区发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 | (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 (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一项或多项) |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 第 53 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 第 54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 第 55 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生命第一);②迅速控制危险源(险情有碍施救的,先排除险情),封锁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③立即抢修交通、通信、水电等公共设施,为受到危害的人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④禁止和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有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⑤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救援物资;⑥组织各方面力量(包括民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调动规模 | 批准机关 |
|---|---|
| 100 人以下 | 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 100—300 人 | 地市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 300 人以上 | 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
| 跨区域调动 | 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
处置流程:
· 初期处置: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件现场;观察动态掌握情况;管制现场控制局势——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对现场进行拍照录音等;进行宣传教育疏散现场群众。
· 中期处置:采取强制措施果断平息事态——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各类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等物品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 后期处置: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恢复秩序;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事件有关人员依法处理;妥善处理危害后果。
⚠ 在处理爆炸、火灾、有毒气体等事故中,要携带好安全防护装备(防爆服、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等),综合考虑地形、天气等因素,选择安全的位置(掩体、有毒气体和火灾现场的上风口处等)开展处置。
①了解泄漏毒气及危险物质的名称、种类、性质、储量、泄漏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及周边情况;②及时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支援;③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④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对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⑤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⑥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肇事人。
| 侧身戒备姿势 | 侧身自然站立;两手自然下垂至腿部两侧略靠前,目视危险方向 |
| 搭手戒备姿势 | 侧身自然站立;两手自然放于腹前,左手搭在右手上 |
| 扶带戒备姿势 | 侧身自然站立;两手放在侧腹前的腰带上 |
| 提手戒备姿势 | 侧身自然站立;两臂屈臂抬起,两手成掌,自然置于体前 |
| 反击预备姿势 | 侧身自然站立;两膝自然弯屈,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握拳,左手在前略与下颌同高,肘自然下垂,右手在后,拳护下颌,肘护肋 |
戒备姿势易犯错误:一是两脚平行站立;二是戒备心理准备不足。
基本步法:滑步是常用步法,分为前滑步和后滑步——身体自然平稳移动,滑步前后两脚间的距离保持不变。
| 跪压控制 | 目标呈俯卧状态;警察从其右侧略前接近,抓其拇指和手背形成折腕,侧拉手臂,跪压其肩胛骨部位,将其手臂直臂拉起,再跪压其后背,形成两腿反别其肘关节,双手下压折其腕 |
| 锁喉控制 | 后拉勒颈与顶髋同时完成;后侧步,用强手臂下拉和肩顶其后脑之合力,将其控制坐于地 |
| 抱膝顶摔 | 警察由后接近目标;迅速上步骑压其腰,左腿弯屈右腿伸直,右手锁喉,左手抓住其左手臂放于左腿上并夹住 |
| 切别摔控制 | 警察由侧前接近目标;左手抓握其右手腕,同时用右掌及小臂切击其颈部并下别其右腿,两者合力将其摔倒;向其前头上方上步,拉引其右臂,右手按压其右臂控制肘的反关节,右膝顺势跪压其右肩胛骨;以压臂顶肩合力令其翻身成俯卧,形成双膝跪压 |
| 单臂抓握解脱 | 由上抓握:降低重心,手臂拉回支撑在身体上,针对其手掌虎口处由下往上挑或旋转挣脱;由下抓握:降低重心,抓握后向下压其拇指并往左下方向回拉脱出 |
| 双臂抓握解脱 | 由上抓握:降低重心,手臂贴于身体,右手握拳,左手由上往下抓住自己右手上拉,配合转体;由下抓握:降低重心,右手握拳,左手从对方双手下方插入握住右拳左转体,配合右臂上抬,右肘撞击对方胸部 |
| 抓胸解脱 | 降低重心,用手压住其手,撤步略转体折其手腕,同时抬起另一侧手臂快速转体,用小臂格撞其肘关节 |
| 抱腰解脱 | 快速下蹲(半蹲),身体前倾,前伸臂,然后转身肘后击打击对方肋部迫使其放手;若仍不放手,抓住对方手臂、身体下沉转身将其摔倒 |
| 抱腿解脱(由前) | 迅速降低重心,双腿前后成弓马步使对方抱腿困难,抓住对方肩膀,使用压点控制(拇指关节压其锁骨)推压,身体配合向侧后方旋转 |
| 抱腿解脱(由后) | 迅速降低重心,双腿前后成弓马步,屁股向后坐,使用压点控制推压,或抓其双手大拇指向外掰开 |
安全检查:①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嫌疑人后,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对嫌疑人的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②地点选择: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③检查方式: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④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衣服外层的方法。
| 警械 | 手铐、脚镣、警绳、警棍、催泪弹(喷雾)、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分为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等)和制服性、驱逐性警械(警棍、催泪弹/喷雾、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
| 武器 | 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及防暴枪等 |
1. 催泪喷射器使用:①命令无关人员躲避;②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③使用后有异常反应或可能引发疾病的,应采取适当措施救治——适当措施是指使用清水清洗、快速眨眼、面向风向、避免搓揉双眼,并使用语言进行疏导,询问病史,避免平躺。
| 警棍开棍方式 | 适用场景 |
|---|---|
| 上开棍 | 空间较开阔的区域、与嫌疑人有足够安全距离 |
| 下开棍 | 开棍后需要隐蔽戒备、封闭空间较小的场所 |
| 前开棍 | 对方(单人)突然冲向我方突袭时、需要迅速与对方拉开安全距离时 |
| 紧急开棍(戒备开棍) | 遭遇突然袭击(人数较多)或被包围的情况下 |
注意:使用前应检查警棍棍身是否完好无损、能否顺利开棍收棍;击打嫌疑人时一般击打小臂和大腿部位,应尽量避免击打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狭小室内一般不宜使用警棍。
1. 使用武器的情形(15 种)——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①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②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③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④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⑤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⑥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⑦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⑧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⑨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⑩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⑪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脱逃的;⑫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⑬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⑭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 不得使用 | ①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②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③处置盗窃、抢夺或诈骗等非暴力性犯罪时 |
| 停止使用 | ①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②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
| 不得鸣枪警告 | ①人群密集: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②涉危涉爆:明知或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③危险扩大: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
使用武器后的措施:①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②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伤亡情况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 "警力优势"意识 | 警力不足时要立即呼叫指挥中心报告情况,等待增援力量到达后再处置 |
| 危险"加一"意识 | 把危险等级和处置难度提升到更高一个层级去考虑——处置徒手对象时"加一"考虑他身上是否可能藏有凶器;处置对象为一人时"加一"考虑他可能还有同伙;处置"明处"对象时"加一"考虑暗处可能存在隐患 |
| "安全执法"意识 | 始终把"安全执法"放在首位,把"尽量避免或减少伤亡"的思想放在首位 |
| "协同掩护"意识 | 加强沟通,明确队友位置,为处置警情的同伴提供警戒、掩护 |
| "战术撤退"意识 | 如遇嫌疑人抢先控制现场局面,撤退可以缓和紧张气氛,避免激化矛盾 |
基本程序:形势评估 → 组织准备 → 行动实施 → 收尾工作。
基本要求:①行动前:需要将人员、装备、交通安排好;同时要掌握充分的情报信息;②行动时:分工有序,站位合理,运用安全要素;合理使用武力,运用"武力加一"原则;③行动后:完成任务后,按计划撤离。
| # | 考点 | 关键内容 |
|---|---|---|
| 1 | 社区民警占派出所警力比 | 40% 以上 |
| 2 | 两队一室 | 社区警务队、案件办理队、综合指挥室;"两队互为协同、一室支撑两队" |
| 3 | 一标三实 | 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 |
| 4 | 一管三防 | 管控治安要素 + 防辖区发案、防涉稳事端、防治安事故 |
| 5 | 三无人员 | 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 |
| 6 | 公安部七类重点人员 | 涉恐、涉稳、重大刑事犯罪前科、涉毒、在逃、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重点上访人员 |
| 7 | 帮教转化 | 原则上以居住地为主,户籍地、涉事地配合 |
| 8 | 刑满释放不满 5 年 | 首次见面开展法治教育谈话、制作记录、逐人建档 |
| 9 | 吸毒人员 | 至少每半年一次风险类别评估 |
| 10 | 家暴加害人 | 告诫书送达后 7 日内查访;未再犯的每 3 个月查访;连续三次未发现即不再查访 |
| 11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 每月督促报告一次活动情况 |
| 12 | 取保候审人 / 监视居住人 | 3 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
| 13 | 三种调解 | 治安调解(公安,无法定程序/无强制力)· 司法调解(法院,有强制力)· 人民调解(民间组织,无法定程序/无强制力) |
| 14 | 治安检查范围 | 公共领域出示工作证件即可;私人领域中的住宅需人民警察证 + 检查证两证齐全 |
| 15 | 人身检查 | 拍身检查法,不可伸入衣服内层;检查女性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 16 | 物品检查顺序 | 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六开 |
| 17 | 盘查距离 | 与被盘问人保持 1 米以上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
| 18 | 盘查站位 | 侧应站位、弧形站位、三角站位 |
| 19 | 车辆盘查原则 | 先控后查、人车分离、先查人后查车 |
| 20 | 卡点警力 | 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 4 人 |
| 21 | 接处警时限 | 城市一般 5 分钟、乡村尽快;最低不得少于两名正式民警 |
| 22 | 反诈紧急处置 | 110 报警服务台应立即转至反诈中心(96110) |
| 23 | 既往投诉渠道 | 12389 专用举报平台 |
| 24 |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 1000—5000 人 → 县公安局;5000 人以上 → 设区的市局或直辖市局;跨省 → 公安部 |
| 25 | 大型活动售票上限 | 不得超过总座位数量的 80% |
| 26 | 行政许可弄虚作假 | 隐瞒/虚假材料 →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 →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27 | 娱乐场所监控 / 日志 | 闭路电视录像资料保存 30 日;营业日志留存 60 日 |
| 28 | 娱乐场所禁设地点 | 住宅建筑内、学校幼儿园医院党政机关周围、车站机场、地下一层以下、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区域 |
| 29 | 突发事件分级 | 特别重大(一级红)· 重大(二级橙)· 较大(三级黄)· 一般(四级蓝) |
| 30 | 三层保护区 | 一般保护区(可设新闻中心)· 区域性保护区(领导、民警、急救、警用车辆,可设现场指挥部)· 核心保护区(仅现场勘验人员) |
| 31 | 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 | 预防为主 · 统一领导 · 教育疏导 · 三慎(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 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 依法果断处置 |
| 32 | 群体性事件警力调动 | 100 人以下县级批;100—300 人地市级批;300 人以上省级批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由共同上级批 |
| 33 | 使用武器前是否警告 | 使用警械前必须警告,使用武器前可不警告 |
| 34 | 武器使用"三不得" | 不得使用(怀孕妇女儿童、群众聚集或危险物品场所、非暴力性犯罪)· 停止使用(停止犯罪服从命令、失去继续犯罪能力)· 不得鸣枪警告(人群密集、涉危涉爆、危险扩大) |
| 35 | 安全五要素 | 戒备、距离、位置、掩体、沟通(7 米法则;遮蔽物不是掩体) |
| 36 | 警务战术程序 | 形势评估 → 组织准备 → 行动实施 → 收尾工作 |
| 37 | 切角战术 | 三点一面;每步 15—20 度;60 度定理 |
| 38 | 楼道推进 | 双警:控制对侧、交替掩护;三警:前锋与掩护"蛙跳式",后卫"之"字形 |
| 39 | 单警装备佩带顺序 | 弹匣、伸缩警棍、强光手电、对讲机、警用水壶、手铐、警务工作包/急救包、手枪、催泪喷射器 |
| 40 | 手枪卡弹排除 | 一锁、二退、三拉、四装 |
| 41 | 催泪喷射器善后 | 清水清洗、快速眨眼、面向风向、避免搓揉双眼、语言疏导、询问病史、避免平躺 |
| 42 | 警棍击打部位 | 一般击打小臂和大腿,避免头部、裆部;狭小室内不宜使用 |
| 43 | 带离要求 | 单警在侧后方;2 人以上在左右两侧或一前一后;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使用警械 |
| 44 | 追诉时效 | 治安违法 6 个月;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5 年;5—10 年→10 年;10 年以上→15 年;无期死刑→20 年 |
| 名称 | 时间 | 延长程序 | 延长时间 |
|---|---|---|---|
| 继续盘问 | 12 小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24 小时 / 延长至 48 小时 |
| 询问、传唤(治安) | 8 小时 |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得超过 24 小时(新法修改为 8、12、24) |
| 扣押、扣留、查封 | 30 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延长 30 日 |
| 拘留审查 | 30 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至 60 日 |
| 办理治安案件 | 30 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 30 日(以 1 次为限) |
| 传唤(刑事) | 12 小时 |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 24 小时 |
| 拘传(刑事) | 12 小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 24 小时 |
| 提请检察院批捕 | 拘留后 3 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 延长 1—4 日;延长至 30 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 逮捕(侦查羁押期限) | 2 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 7 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 1 个月;四类案件延长 2 个月;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再延长 2 个月;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重新计算 |
| 技术侦查 | 3 个月 |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 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
|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 6 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 每次续冻不超过 6 个月 |
| (重大、复杂案件) | 1 年 | 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 2 年 | — | 每次续冻不超过 2 年 |
|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投资权益 | 6 个月 | — | 每次续冻不超过 6 个月 |
| 名称 | 时长 | 程序 |
|---|---|---|
| 禁闭 | 1—7 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 24 小时内决定 |
| 停职 | 10—60 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 5 天内决定 |
| 处分 | 警告 6 个月 / 记过 12 个月 / 记大过 18 个月 / 降级、撤职 24 个月 | 任免机关领导成员讨论 |
| 名称 | 时长 | 程序 |
|---|---|---|
| 申请回避 | 2 日内 |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治安案件移送 | 24 小时内 | 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
| 鉴定意见的送达 | 5 日内 | 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 重新鉴定的申请 / 决定 | 3 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重新鉴定一次为限;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治安案件被侵害人 | 2 日内 | 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
|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 20 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 再次调解 | 7 个工作日内 | 第一次调解后的 7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
| 缴纳罚款 | 15 日内 | 到指定银行缴纳 |
| 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 | 24 小时内 | 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24 小时内进行询问 |
|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 7 日内 |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送达 | 2 日内 |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 公告送达 | 不少于 60 日 | 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
| 当场处罚决定报备 | 24 小时内 / 2 日内 | 所属公安机关 / 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手续 | 24 小时内 | — |
| 听证的申请 / 决定 | 5 日内 / 2 日内 | 办案部门告知后有 5 日内可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 2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 | 举行听证 7 日前 |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
| 拒绝作证的拘留 | 10 日以下 | 经法院院长批准 |
| 名称 | 时长 | 程序 |
|---|---|---|
| 取保候审 | 不得超过 12 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监视居住 | 不得超过 6 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拘留后送看守所 | 24 小时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逮捕后送看守所 | 立即 | 必须出示逮捕证 |
| 拘留 / 逮捕后通知家属 | 24 小时内 | 制作拘留 / 逮捕通知书 |
| 取保候审的执行 | 24 小时内 | 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 24 小时内执行 |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3 日内 | 公检法收到申请后 3 日内作出决定 |
| 查封、扣押的解除 | 3 日内 |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
| 无主财产处理 | 6 个月 | 解除查封、扣押 6 个月内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
| 冻结的解除 | 3 日内 | 通知金融机构并通知被冻结人 |
| 补充侦查 | 1 个月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 不予立案的送达 | 3 日内 | 送达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复议 | 7 日内 | 对不予立案不服,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 不予立案复议决定 | 30 日 | 原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复核 | 7 日内 |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 不予立案复核决定 | 30 日 |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 说明不立案理由 | 7 日内 | 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
| 通知立案 | 15 日内 |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 15 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
| 移送刑案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 / 决定 | 3 日内 / 3 日内 | 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
| 移送案件通知家属 | 3 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以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
| 补充 / 重新鉴定的决定 | 3 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
|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的交送 | 1 个月内 | 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交送监狱执行 |
| 违法 / 犯罪行为 | 追诉时效 |
|---|---|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6 个月内 |
| 其他违法行为 | 2 年内或 5 年内 |
| 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 | 5 年 |
| 法定最高刑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 | 10 年 |
| 法定最高刑 10 年以上 | 15 年 |
|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 | 20 年;20 年后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
| 数字 | 含义 |
|---|---|
| 8 / 12 / 24 | 治安询问查证时间(一般 / 人数众多或身份不明 / 可能行政拘留) |
| 12 / 24 | 刑事传唤、拘传时间 |
| 12 / 24 / 48 | 继续盘问时间 |
| 3 / 7 / 30 | 刑事立案审查期限 |
| 24 小时 / 3 日 | 行政案件立案时间(原则 / 疑难复杂) |
| 3+7 / 7+7 / 30+7 |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 / 案情复杂 / 流窜多次结伙),最长 37 天 |
| 30 + 30 | 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可延长 1 次) |
| 5 / 2 / 7 / 10 | 听证:5 日申请、2 日决定、7 日前送达通知、10 日内举行 |
| 200 / 500 / 1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10000 | 罚款阶梯(当场收缴 / 简易程序 / 派出所上限 / 法人当场处罚 / 个人听证 / 个人最高 / 出入境听证 / 单位听证) |
| 15 日 / 每日 3% | 缴纳罚款期限 / 逾期加处罚款 |
| 20 日 |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上限 |
| 200 元 / 日 |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标准 |
| 6 个月 / 2 年 | 治安违法追诉时效 / 其他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
| 90 日 / 30 日 | 内务条令:值班影像档案 ≥90 日;办案区声像 ≥90 日、其他区域 ≥30 日 |
| 90 日 / 60 日 | 娱乐场所:监控录像保存 30 日(对比:营业日志 60 日) |
| 6 个月 / 永久 | 执法记录仪视频保存时间(一般 / 例外情形) |
| 40% | 社区民警占派出所警力比 |
| 1 米 / 7 米 | 盘查与被盘问人距离 / 安全距离法则 |
| 1000 / 5000 / 跨省 |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层级 |
| 80% | 大型活动售票数量上限 |
| 100 / 300 | 群体性事件警力调动审批分界(人) |
| 15—20 度 / 60 度 | 切角战术每步角度 / 60 度定理 |
| 12 / 12 / 7 / 6 / 8 / 14 个月 | 监察措施:强制到案 ≤12 小时;责令候查 ≤12 个月;管护 7 日;留置 6 个月、重罪 8 个月、漏罪共 14 个月 |
| 事项 | 期限 |
|---|---|
| 行政复议申请 | 60 日内(未告知权利的最长 1 年) |
| 行政复议决定(普通 / 简易) | 60 日(可延 30 日)/ 30 日 |
| 复议补正通知 | 5 日内(一次性载明) |
| 行政复议管辖 | 县公安局及派出所 → 县政府;市公安局及支队 → 市政府;省公安厅 → 省政府;公安部 → 公安部 |
| 行政诉讼期限 | 复议后 15 日;直接诉讼 6 个月 |
| 行政诉讼被告 | 维持→共同告;改变→复议机关单独告;不作为→选择告 |
| 国家赔偿申请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 年内(口头或书面) |
|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 立案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